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NO.136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NO.136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法条解析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了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有关内容。
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向被代理人发出要约且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予以承诺,或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自己发出要约且以自己的名义予以承诺。由于自己代理违反了应当负有的忠实义务,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予以禁止。
双方代理,指同时代理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为同一法律行为。其特征有三个:
第一,代理人获得了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的授权。
第二,双方授权的内容是相同的。
第三,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法律禁止双方代理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需要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与相对人进行交易,而在双方代理的情形下,很难认定存在双方的意思表示。二是与代理关系的概念不符且容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根据本条规定:一是法律明确,原则上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二是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后,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有效。
案例分析
会某与马某系母子关系。2018年9月28日,会某以马某的名义将马某名下的小轿车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明某,约定购车款于2019年12月31日前付清。马某将车辆变更登记为明某所有后,明某又将车辆售与他人。2020年6月17日,马某母亲会某去世。马某多次联系明某,明某拒不接听电话。后马某将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明某支付其购车款20万元。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判令被告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某购车款20万元。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系关于禁止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的规定。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履行四项义务。即必须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必须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以及必须谨慎、勤勉、忠实地行使代理权。禁止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除非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本案中,车辆属特殊动产,轿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后,对外具有公信效力,应认定原告马某原系轿车的所有权人。会某以其个人的名义与被告明某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后,又以马某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协助明某办理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现原告马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明某支付购车款,视为其追认会某以其的名义出售涉案车辆的行为。因此,本案车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马某与明某。明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马某履行支付购车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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