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行流程概要
1、起诉 / 公证执行
如果贷款合同未做强制执行公证,需要向法院起诉,银行类借贷案件事实一般清楚,据充分,最短周期 2 个月左右,如果事实复杂,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周期可能将长达1年左右,这种情形很少见。
如果贷款合同已做过强制执行公证,可以直接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周期较短,两周以内可做好。
2、 申请执行
法院判决后,依据有效的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在一周内通知是否执行以及分配法官情况。
依据执行证书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在收到材料后的一周内作出是否受理的通知。
3、清场公告
清场公告是出评估报告的前置程序,清场公告 15 天
4、出评估报告
清场公告期满,且无利害关系人提异议的,法官可以点击高院摇号评估公司,从开始摇号到出评估报告,周期 1 个月;若承租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清场公告期间提异议的,法院应当受理,处理周期根据异议的情况 1 - 3 个月,此时算上出报告时间,就是 2 - 4 个月。
5、评估报告公告送达
评估报告作出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均可对评估报告的评估价格提出异议,不良资产的抵押人通常难以以普通方式送达,通常是公告送达,送达期 2 个月,如果送达后均未提异议,则整个阶段是 2 个月,如果有任何一方提异议的,则期限延长至3 - 4 个月左右。
6、摇号拍卖行
评估报告送达期满无人提异议或异议解决后,法官即可点击摇号拍卖行,2 周内出结果。
7、拍卖公告
选定拍卖行后,拍卖行会在 2 周内出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期 7 - 15 天
8、拍卖行完成过户
一拍、二拍、三拍、变卖均需要重新公告,间隔在 2 周到 1 个月;拍卖成交后,拍卖行会扣除可能的过户费用后将部分拍卖款打给法院,这一部分可以较快执行,剩余部分需要等拍卖行协助买家完成过户后才会打给法院,周期为 1 - 2 个月。
9、法院划款
法院收到拍卖行划款后,相关院领导都在的情况,会安排在一周内划款。
10、异议
异议被驳回后,当事人可能提出异议之诉,同时可能有第三人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周期可能较长,难以把握,通常在半年左右。
整个执行过程,从未诉到执行回款完毕,仅计算由法律规定的各个阶段的时间长短,每个阶段中间都可能有因法官因素,被执行人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可能(比如清场公告贴完以后,当事人未提异议,但是法官因为忙或者其它考虑迟迟不点击评估等);顺利的话根据经验一个执行周期在 8 - 12 个月,如有异议按表合理延长即可。
一、一般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拍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由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也可以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
交拍卖机构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二、拍卖优先原则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评估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拍卖评估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予以配合。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不予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进行。
四、保留价
1、一般规定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2、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保留价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的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 90% 。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3、无益拍卖
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五、公告
1、公告期限
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2、公告范围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
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拍卖公告等相关拍卖信息应同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
六、保证金
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
七、权利人通知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竞买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买受人的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九、竞得
1、最高价竞得原则
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2、价款支付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价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汇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3、财产权转移
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4、优先权及用益物权的处理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5、无人竞买或最高价低于保留价
( 1 )保留价抵债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
( 2 )不同意保留价抵债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 3 )二次以上拍卖处理
A.动产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B.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 4 )重新拍卖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十、多项财产拍卖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十一、拍卖撤回、撤销、中止及停止
1、拍卖撤回情形
在拍卖开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
( 1 )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 2 )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 3 )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的;
( 4 )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不需要拍卖财产的;
( 5 )案外人对拍卖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6 )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
( 7 )其他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的情形。
2、拍卖撤销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 2 )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
( 3 )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
( 4 )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
( 5 )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
3、拍卖中止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4、拍卖停止
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负担因拍卖支出的必要费用。
十二、变卖
1、一般规定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
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者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2、变卖价格
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变卖的财产无人应买的,适用本文第九部分“竞得”中第5 条第( 5 )项“保留价抵债”规定将该财产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3、被执行人自行变卖
被执行人申请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自行变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当监督其按照合理价格在指定的期限内进行,并控制变卖的价款。
4、撤销变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变卖的,参照第十一条第2 款“拍卖撤销”部分处理。
十三、抵债
1、合意抵债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2、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抵债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3、所有权转移时间
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十四、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十五、拍卖机构佣金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 200 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5% ;超过 200 万元至10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 3% ;超过 1000 万元至5000 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 2% ;超过 5000 万元至1 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 1% ;超过 1 亿元的部分,不得超过 0.5% 。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的,按照中标方案确定的数额收取佣金。
拍卖未成交或者非因拍卖机构的原因撤回拍卖委托的,拍卖机构为本次拍卖已经支出的合理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
十六、特殊资产拍卖
1、涉国有资产的拍卖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2、特定证券资产的拍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十七、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处理
1、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置权的取得条件
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 60 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2、商请程序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 15 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3、处置权转移后的变价款分配
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4、处置权争议的协调
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根据首先查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由首先查封法院执行更为妥当的,也可以决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继续执行,但应当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5、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法院处置权的协调
保全法院在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超过一年未对被保全财产进行处分的,除被保全财产系争议标的外,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可以商请保全法院将被保全财产移送执行。但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全法院与在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法院就移送被保全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共同的上级法院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被保全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案件具体情况指定执行法院,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内处分被保全财产。
6、处置权转移后的续封和处分
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后,继续查封由受移送法院负责。但距查封期限届满不足一个月的,首先查封法院应先行办理继续查封手续后再予移送。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协助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十八、执行的时效期限
1、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 个月
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5 日内提出。
2、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一般规定为 2 年
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3、开始执行的期限:3 日内
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 3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 1 )转让、出租财产;
( 2 )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 3 )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
( 4 )支出大额资金;
( 5 )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4、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 日内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 3 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5、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 日内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 7 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6、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 日内
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 10 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7、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10 日内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 5 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8、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 日
9、办理完毕的期限:1 个月
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 15 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 1 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 3 日内提出申请。
10、听证的期限:10 日内
11、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 日内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 10 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 5 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12、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 日内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 7 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13、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情况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 1 )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 2 )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3 )中止执行的期间;
( 4 )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 5 )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