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领取补偿金30万,反被拘留251天,就华为事件谈补偿金支付

来源:劳动法先生

文章摘要
事件背景 李洪元,42岁,2005年进入华为,工作12年,一个人在深圳奋斗,2018年1月31日被劝退离职。

事件背景
李洪元,42岁,2005年进入华为,工作12年,一个人在深圳奋斗,2018年1月31日被劝退离职。李洪元尊重公司决定,但提出了2N的补偿方案(2N指每工作一年补偿2个月工资),工作12年,补偿24个月工资。
经协商,公司同意补偿其331,776.73元,扣除税金约3万元,李洪元拿到304,742.98,拿到钱的日子是2018年3月8日,但是这笔钱是从部门秘书个人账户汇出的,交易摘要为“离职补偿”。
大概过了9个月,2018年12月16日一早,李洪元在家,警察上门把他的电脑、手机收走,被告知“涉嫌职务侵占”,然后被带走。到派出所后,罪名变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2019年1月22日,李洪元收到逮捕证,罪名是“涉嫌敲诈勒索”。
2019年8月22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次日,李洪元重获自由。
律师点评
本次事件中,李洪元已经工作12年,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李洪元有权要求公司与其签无期限合同,如果华为拒绝与其续签合同,华为公司就需要按照2N的标志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也就是说,李洪元领取华为公司支付的2N补偿金完全合理合法。
可能有人会问,法律中明确规定,协商一致的解除补偿金是N,李洪元与公司协商解除却领取2N补偿金是否高于法律规定。对此,我也解释一下,法律中对于协商解除的补偿金金额属于建议性规定,在实践中只要双方对补偿金额协商一致,最终企业支付的补偿金高于N或者低于N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李洪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也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1. 主观方面: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为人索赔金额的名目是否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索赔的金额是否明显超出了合理诉求的范围。
    本次事件中,李洪元领取的补偿金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2. 客观方面:是否实施了威胁等手段逼使被害单位交出财物。
    华为公司并没能举出李洪元敲诈勒索的有效证据。
    综上,从现有证据来看李洪元并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今天,华为能把一个依法领取解除补偿的员工送入大牢,明天,我的华为手机出了问题,我领取了华为的补偿,我还能否安然回家?
    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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