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这种索赔思路,施工人多拿数百万的工程款利息

来源:地产建工谈

文章摘要
这两天遇上一件好玩的案子,一家施工企业给我看了他们刚出炉的判决书,大致的案情是这样: “这家施工单位前几年承建了一处工程,但是甲方付款一直不太爽快,到主体工程封顶之后,依旧有3000多万的进度款未付,

这两天遇上一件好玩的案子,一家施工企业给我看了他们刚出炉的判决书,大致的案情是这样:
“这家施工单位前几年承建了一处工程,但是甲方付款一直不太爽快,到主体工程封顶之后,依旧有3000多万的进度款未付,施工单位无力再继续垫资,双方矛盾激化,施工单位又是发律师函解除合同,又是撤场,但要了好几年的钱也没能要来,只好把甲方告上法院。”
不过官司结果似乎还不错,不仅判了3000多万的工程款,还判了几百万的利息,老板很满意。
我看判决书上工程款的利息是从“起诉当日”开始计算的,问老板:
“撤场解除合同之后,跟甲方要了几年的钱?”
对这个问题老板有点诧异,但还是板着指头算了算:
“前后2年多吧。”
我掏出手机点开计算器APP摁了摁,一个7位数出现在我眼前。
不过老板正高兴的给我沏着弥漫着果香味的乌龙茶,我实在不好意思打扰他的兴致,顺着手机弹出的推送换了个话题:“您看俄罗斯外长拉夫罗夫最近……”。
乌龙茶不醉人但人自醉,虽没扰了兴致,这7位数在我回去的路上却一直挥之不去。
我告诉自己,挥之不去的原因是我对法律条款笃信以及案件正确处理的坚持,而不是对于金钱的向往。(这个理由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这个7位数究竟是多少呢?
这家施工企业的老板大约少算了对方200多万的利息。
不能怪老板,更不能怪他的律师,而是建筑工程案件的利息规则实在有点复杂。
我今天试着用大白话挑工程案件利息的三个重点来说:
-1- 建筑工程款的利息怎么算?
-2- 该怎么把规则变为真金白银?
-3- 工程款利息举证有哪些实操方式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建筑工程款的利息怎么算?
前面已经说了,既然我们的核心目的是在诉讼中可以多跟对方主张利息。
总所周知,利息=利率*期间。
利率是法定的,那么只剩一个变量就是期间,而把期间拉长办法就是尽量往前推算利息的起算时间。
工程款的利息该从什么时间开始起算?法律规定了三种情形: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但实操中,一项工程从施工到竣工验收再到结算,大致是这样一个流程:

所以大多数的施工单位按照以上的逻辑,再对照法律规定的利息起算的三种情形,就认为利息起算时间的优先级排序为:

而对于文章开头的那家施工单位来说,他们认为:
既然与甲方解除了合同,也提前撤了场,既没办“竣工结算”,也没正常“交付”,那么就从“起诉之日”开始起算利息啰。
对,少算的那个7位数的利息就是从这里来的。
还记得我问老板:“撤场解除合同之后,跟甲方要了几年的钱?”
他回答我几年?
2年!
而欠付的工程是多少?
3000万!
那么,以年利率4.15计算利息即为:
3000万*2年*4.15%=249万
换句话说,如果从“撤场解除合同之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就可以多要249万。
为什么可以从这个时间点起算?
二、该怎么把规则变为真金白银?
这家施工企业之所以“起诉之日”为起点计算利息,是自认为工程没有正常交付给甲方。
但是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核心点是“实际”两个字。
也就是说,既包括正常流程的交付,也包括不正常流程的交付。例如就像这家施工企业,解除合同并撤场后,将未完工程交付给甲方。
为什么对于这种未完工的工程可以主张工程款和利息?
也很好理解,因为未完工工程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但仍有独立的价值,并且承载了施工人的各项成本支出,如果仅因未竣工验收就不支付工程款,那么就会对施工人造成严重的不公平。
正是因为这样,《民法典》第806条第3款规定: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当然,未完工程交付给甲方,能收到工程款及利息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
而这家施工企业在诉讼中历经了多次质量鉴定的方式,证明了工程质量没问题,最终法院才判决了3000万工程款。
以上是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情况。
而对于工程没有交付的情况,法律规定“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点计算逾期利息。
这就提醒我们,哪怕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工程没有验收、没有交付,也应当及时向甲方及时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竣工结算不仅包括“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还包括“单位工程竣工结算”与“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因此对于分部分项按进度结算工程款的,更应该在进度结算条件成就时,及时发出竣工结算文件。
通过这些分析,对于在诉讼中,从施工单位利益的角度出发,就工程款利息起算日的主张,应当建立起这样的索赔顺序思路:

三、工程款利息举证有哪些实操方式?
知道了这些索赔顺序仅仅是“应然”状态,而在诉讼中,施工单位更应该了解怎么举证进入到“实然”状态,才能打赢官司。
我们还是用本文开头的那个施工单位为例子。
他们是解除了施工合同并且撤了场,将工程实际交付给甲方。
先看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既包括发函解除,也包括诉讼解除。
就是说,施工单位可以向甲方发出“合同解除函”,施工合同即告解除;
也可以在法院打官司的时候,提出合同解除的诉求。
我们这里的目的是为了提前利息起算时间点,那么以发函的方式解除施工合同无疑是更有利的方式。
而函件、邮寄记录、对方签收记录无疑就成为案件重要证据。
再看工程撤场的问题。建议分三步走:
首先,对于已完成的施工进度进行拍照、摄像进行记录,必要时邀请监理单位或第三方公证机关到场予以记录。
其次,保证撤场时的工地完整以及安全,避免引起反索赔的损失。
再次,对于甲方是否将工程另行交给第三方进行续建,应该保持关注。
为什么?
因为一旦第三方进行续建,由此引发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就有可能说不清了。
而如前所述,工程质量合格又是施工单位能够取得工程款及利息的重要前提。
因此一旦发现甲方将工程交给第三方续建的情况,应当立即拍照、摄像取证,必要时还可以向工程管理的政府部门反映,要求以笔录的方式固定证据。
这样做的好处是,既可以明确前后两家施工单位分别施工内容,也可以避免在未来在打官司时,需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质量合格与否,因为法律规定一旦续建,可以被推定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
对于工程续建与质量鉴定的问题,我们曾拍过一个小视频:
当然你也可以看看这篇文章《建设工程承包人:如何避免发包人利用质量鉴定让诉讼久拖不决?》
小 结
1、对于索要工程款的诉讼中,正确选择利息的起算时间点,可以多拿数百万的真金白银。
2、案件本身千变万化,利息起算时点也需要根据案情做最优的判断。例如对于一些非正常交付的工程,我们建议施工单位以“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优于“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优于 “起诉之日”的顺序去主张。
3、重视证据的重要性,针对提前撤场的工程,在保障撤场合规的前提下,多去原工地看看,运用好法律规制,留好证据,说不定有惊喜等着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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