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剧新姿势 ——《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解析

来源:TA娱乐法

文章摘要
很多境外视听节目都深受广大中国观众的喜爱,《神探夏洛克》第四季仅凭三集就在优酷斩获1.5亿次播放量;固然《权力的游戏》第七季被不少剧迷诟病,但也在腾讯视频斩获5.

很多境外视听节目都深受广大中国观众的喜爱,《神探夏洛克》第四季仅凭三集就在优酷斩获1.5亿次播放量;固然《权力的游戏》第七季被不少剧迷诟病,但也在腾讯视频斩获5.9亿次播放量;遥想上一款正式引进的爆款韩剧《太阳的后裔》,虽然爱奇艺取消了播放量我们无法从数据上对比,但笔者还记得从剧集本身到宋女神的冻龄美肌无一不街谈巷议。

就在中秋节前夕大家精神放松准备甩开膀子追剧时,《境外视听节目引进、传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新规”)正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虽然新规目前尚未正式出台,但是境外剧迷们也可以来跟笔者一起看看新规的政策方向,如果有什么建议在10月19日之前都可以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提出哦~
新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是在2004年《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以下称“2004年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来,细读新规,共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引进内容
新规明确了可从境外引进的内容包括“境外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教育、科技、文化、综艺、体育等”境外视听节目,几乎涵盖了全部引进境外视听节目的监管。
对引进节目内容上的正面要求与2004年规定的要求没有太多的不同,集中在不得损害国家统一、不得诋毁优秀文化传统等8个方面,与2004年规定相比,新规增加了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规定。
新规整体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等境内节目内容审核要求保持一致,可见境外节目和境内节目在内容审核标准是一致的,故笔者认为新规在内容审核方面规定不详细的地方,可以参考相关境内节目内容审核的要求。
但有两个例外:(1)境外时事性新闻节目不得引进;(2)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的境外组织、个人参与的节目不得引进。第一项例外是2004年规定中已有的,第二项例外是新规新增的。类似规定在《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已有端倪,《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境内电影制作组织不得合拍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电影,也不得承接这类电影的洗印、后期等工作。新规将类似规定扩展至了境外节目的引进和播放领域。网络爆料中常常有境外艺人发表对华不当言论的“黑料”,在新规下发表这类言论的艺人、境外组织参与的节目,可能均无法引进。
引进方式
在引进视听节目的传播方式层面,新规肯定了三种传播方式,分别是广播电视传播、网络传播和直播。也许是受制于技术,后两种传播方式是2004年规定没有的,也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没有的。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规定直播一律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站,只能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进行直播的境外视听节目进行同步转播,而不能直接对境外视听节目进行直播。新规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信息网络直播境外视听节目。”可见,依据目前的规定,所有视频网站将不得直播境外视听节目,只允许转播或点播。
目前,市场上有一些追剧APP,能够做到同步直播境外电视台正在直播的影视剧,新规之下这种方式将不被允许。但应当明确,新规禁止网站直播的是境外视听节目,而不是境外现场表演,或者更准确的说对于境外现场表演的直播不在新规的调整范围之内,例如现场直播在境外举办的演唱会、电竞比赛等现场活动,就不在新规的调整范围之内。
审批规范
引进境外视听节目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新规将行政许可权限依旧划分给了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省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
关于审批材料,新规取消了单独对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材料的规定,统一了以卫星传送和其他传送方式传播的作品申请材料的要求,取消了提交“版权证明(中外文)”的要求,而增加了提交“材料真实合法承诺书”的要求,并进一步规定“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可能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关于审批期限,2004年的规定是依据行政许可法,而新规直接规定了境外视听节目的审批的期限是20日-70日,使审批期限更加确定化。

播出监管
前文说到,新规在内容方面几乎允许引进全部的境外视听节目,但在实际传播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不少限制,对于播出的境外视听节目的监管是新规最大的亮点。
第一,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建立用于网络传播的境外视听节目播出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不得进行网络传播。与新规衔接比较紧密的现有规定之一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04号)第五条,该条规定各网站应在上一年底将下一年年度引进境外影视剧的计划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境外影视剧在“网上境外影视剧引进信息统一登记平台”发布。目前网络上存在很多搬运自境外的短视频,例如一些youtube上的搞笑视频,境外脱口秀节目等等,这些视频如果未经过合法的引进渠道、未被列入国务院的境外视听节目网络传播目录,则在网络的传播即属于违规传播,即使以短视频、甚至动图的形式出现,仍存在较高的违规风险。
第二,电视台各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视听节目不超过当天该类别节目总播出时间的30%,视频网站可供播出的境外视听节目不超过该类别可供播出节目总量的30%。单纯从数字上看,新规比2004年规定的境外节目播出占比是有所提高的。应当注意的是,电视台的境外视听节目占比以每天的播出时间来计算,而视频网站是以可供播出量来计算,从这个角度来看,新规对视频网站的境外视听节目储备量比对电视台的境外视听节目储备量要求更严格。
第三,加强播出监管。与2004年规定相比,新规在境外视听节目的内容监管层面新增了不少规定。
(1)监管网络更加严密。新规将监管职责从2004年规定的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扩大至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并且县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有权直接进行行政处罚。
(2)监管更加垂直。新规要求全部境外视听节目播出单位,也即包括电视台和视频网站,要健全节目编审保障体系,设立总编辑,并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节目编审,出现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对总编辑进行约谈。
(3)监管更加及时。全部境外视听节目播出单位为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体系提供必要的技术接口,对于直播的境外视听节目,电视台应具备必要的延时技术,直播过程中一旦发现违规内容可以立即停止直播。
(4)监管更加严厉。新规之下,因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做出停止播出、更换境外视听节目的决定。新规并未对任何节目开放例外,可见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对任何取得或未取得行政许可、任何形式、任何播出渠道的境外视听节目随时作出停播或撤换的决定。
(5)明确法律责任。2004年规定在法律责任全部设置为准用性规则,准用《广播电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规中进一步明确了违规引进、播放境外视听节目的法律责任,其中违反引进内容要求最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细看新规,境外视听节目引进行业的从业者其实也不必瑟瑟发抖,新规更多的是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对2004年规定的更新,同时对境外视听节目保持与境内视听节目相同的内容监管要求而做出了一些衔接规定。其实限制境外视听节目的引进也是为国剧创造更宽松的创作和播出空间,普通观众对视听节目的产地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只是希望市场上能有更多优秀的文化作品供人民休闲娱乐。相信无论是国剧还是境外剧,只要是真正优秀的作品,都不会被埋没。





(新规与2004年规定对比表格)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