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被承租方擅自转售该如何维权?

来源:青海高院

文章摘要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避免不了租房、买房、卖房。那么,如果遇上将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售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避免不了租房、买房、卖房。那么,如果遇上将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售的情况下,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案情简介
2023年,原告马某与案外人顾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名下一处位于城东区某处的房屋租赁给案外人顾某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2023年起至2027年止,每月租金为2400元,租金每半年一付。案外人顾某支付完2023年租金后,2024年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原告马某上门催缴2024年租金时发现案外人顾某已将案涉房屋出卖给本案被告王某实际居住使用,且顾某无法取得联系。原告马某就案外人顾某擅自出售租赁房屋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后发现案外人顾某存在多起此种诈骗案例;原告马某认为,案外人顾某作为承租人,未经房屋所有权人原告马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马某名下出卖,且王某作为买受人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其应当尽快腾退案涉房屋。原告马某遂向城东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与案外人顾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王某立即腾退案涉房屋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受理后,审判团队第一时间查阅案卷了解基本案情,随后与原、被告双方取得联系。被告王某称:“我是从顾某处购买的案涉房屋,且已经支付了部分购房款,顾某已经将房屋交付于我,该房屋就是我的了,我不搬……”在双方分歧较大,一直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审判团队对原、被告双方分别进行释法说理,经过和被告的沟通及法律解释说明后,被告王某在二十日内腾退了案涉房屋,并表示后续会向合同相对方顾某主张相关权利,原告申请撤诉。至此本案得以解决,原告所有房屋也物归原主。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多方法律关系,即房屋所有权人马某和承租人顾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买受人王某与案外人顾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房屋所有权人马某与买受人王某之间的关系,下面一一进行说明:房屋所有权人马某(原告)和承租人顾某(案外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马某将房屋出租给案外人顾某,顾某未经房屋所有权人马某的同意,不得擅自转租房屋,更不能擅自出售房屋,马某可以依据与顾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向顾某主张欠付的租金及相关权利。
买受人王某(被告)与案外人顾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被告王某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向所有权人马某腾退案涉房屋,被告王某向原告马某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顾某主张相关权益。
房屋所有权人马某(原告)与买受人王某(被告)之间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的规定,本案中,原告马某可以所有权人身份向被告王某主张腾退房屋及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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