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青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建邺分会副会长。执业至今办理过大量诉讼案件,多年来为多家企业提供合规服务、非诉讼服务、诉讼服务。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具专业咨询意见、出具风险评估报告、起草风险防控方案。承办多起二审改判、检察院不起诉、缓刑、以及取保等成功刑事诉讼案件。
案情导入
李某创立A公司,伙同他人打着传播易经等国学文化的幌子,以宣传“元法七维”提供网络授课、线下讲座等服务为名,引诱他人参加,要求参加者缴纳9600元以获得会员资格,加入的会员可无限制发展介绍他人继续加入,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提成返利依据,即已加入会员可以从自己直接发展的会员所缴纳的费用中直接提成4800元,在直接发展下线人数满20人后可自动升级为团队长,成为团队长后除了从直接发展的会员所缴纳的费用中获得4800元以外,还可从其团队下面的非直接发展会员缴纳的费用中再提成480元。
2021年3月26日谢某某(我方委托人)添加李某微信,2021年4月6日被邀请进该组织负责群发李某的各种工作安排与指令,于2021年4月7日被抓获。
一审x x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认为谢某在该组织担任总经理,在犯罪中起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开启上诉之旅
一审判决后,彭青春律师多次会见谢某某,再三核实案件细节发现,现有证据无法确实、充分证明谢某某为该组织的领导者。
事实及证据理由:1、a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及财务未给谢某某发过任何报酬和所谓的“提成”。2、有六人以上同案犯及证人不能确认谢某某在公司担任何种职务,对此人不了解。3、通过与家属的沟通,提交了谢某某本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多家公司营业执照用于证明,该组织有成员尊称谢某某为“谢总”,主要原因是知情成员知道谢某某自己拥有多家公司。4、没有证据证明谢某某发展过下级成员。5、a公司自2016年成立,而谢某某于2021年4月6日加入,于2021年4月7日被抓,加入该犯罪组织的时间短,对传销组织的发展作用较小。
辩护人的上诉及相关辩护意见得到了检察院及法院的采纳,二审法院改判谢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法律适用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律适用难题——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主体及组名如何适用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组织、领导行为认定规则
“对本罪的组织者应当作限制解释……在传销组织中,其组织者是指策划、纠集他人实施传销犯罪的人,即那些在传销活动前期筹备和后期发展壮大中起主要作用,同时获取实际利益的骨干成员……”“传销组织的领导者主要是指在传销组织的层级结构中居于最核心的,对传销组织的正常运转起关键作用的极少数成员。对领导者的身份,应当从负责管理的范围、在营销网络中的层级、涉案金额等三个方面综合认定。”(第842号案例——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方面认定规则
“该罪在客观方面有三个特征:(1)‘经营’形式上具有欺骗性。传销组织所宣传的‘经营’活动,实际上是以‘经营’为幌子,有的传销组织甚至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根本不可能保持传销组织的运转,其许诺或者支付给成员的回报,来自成员缴纳的入门费。由于人员不可能无限增加,资金链必然断裂,传销组织人员不断增加的过程实际上也是风险不断积累和放大的过程。(2)计酬方式上,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3)组织结构上具有等级性。”(第717号案例——危某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彭青春律师一起二审改判刑事案件
作者:圣典律师事务所来源:圣典律师事务所

彭青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建邺分会副会长。执业至今办理过大量诉讼案件,多年来为多家企业提供合规服务、非诉讼服务、诉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