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问题评析

来源: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1日,某银行与胡某、左某、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胡某向某银行借款150万元,借期三年,从2010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0日;李某以其名下的位于柳州市飞鹅路

【案情简介】
2010年11月11日,某银行与胡某、左某、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胡某向某银行借款150万元,借期三年,从2010年11月11日至2013年11月10日;李某以其名下的位于柳州市飞鹅路的房屋为胡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左某作为李某的妻子也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各方共同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李某为抵押人。2013年10月1日,抵押人李某意外去世。借款期满后,因借款人胡某未能还本付息,某银行诉至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胡某还本付息,胡某不能还本付息的,要求以拍卖李某名下的位于柳州市飞鹅路的房屋优先受偿。
【法院判决及再审意见】
柳州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合法有效。借款人不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时,原告有权以登记于李某(已故)名下的抵押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故判决:一、胡某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50000元;二、胡某不履行上述债务时,某银行有权以登记于李某(已故)名下位于柳州市飞鹅路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李某(已故)的父母作为案外人得知该判决后,认为该案件的审理在未通知其参加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已经侵害了其诉讼权利,为此委托笔者代理其提起再审申请。接受委托后,笔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材料。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的再审应向原审法院提出,且再审申请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主体,建议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材料。不得已笔者向原审法院提交再审材料。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的事实是明显的,但由于本案未进入执行程序,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有权提起再审申请的主体为案件当事人,而案外人不属当事人,不符合再审申请主体。案外人不服判决的,只能走信访救济途径,由原审法院启动纠错程序。不得已,笔者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提起信访申请。目前,原审法院尚未对该案件作出处理意见。
【律师评析】
一、本案遗漏诉讼当事人,案外人申请再审有事实依据。
抵押人李某去世,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因此,抵押人李某去世后,李某父母作为案外人享有继承其名下财产的权利。此时,李某名下的财产(包括抵押登记房屋)发生了继承,案外人有继承李某名下财产的权利。《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因此,上述抵押房屋已经发生了继承,案外人依法有权继承该抵押房屋,该抵押房屋的权属已经发生了变化。案外人作为抵押房屋的共有人,有权参加本案诉讼,并发表辩论意见,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原审法院未通知案外人参加诉讼便作出判决处置案外人共有的房屋,侵害了案外人的诉讼权利。因此,案外人基于物权被侵害为由有权提起再审申请。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八)……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不准许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不利于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案外人的再审权利,其目的就是让案外人及时、正确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规定案外人再审的权利不限于执行阶段,应贯穿于任何程序。只要有证据证明案外人的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主要包括质权人、抵押权人、留置权人)和其他管理或处分权受到侵害,这些权利人均有权作为案外人直接申请再审。由于大量的案件尤其是调解结案的案件,根本无需进入执行程序,如果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只有在执行阶段才能提起再审申请,不利于维护案外人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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