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法好声音带你get扫黑除恶必备知识点!(上)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文章摘要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从2018年1月23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从2018年1月23日起,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意义深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为推动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编制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读本》,将专项斗争的重要政策文件以问答的形式进行编录。
1、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何时开始?
答: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为期三年(2018年一2020年)的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式开始。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大意义是什么?
答: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4、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5、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步骤有哪些?
答:2018年1月前,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2018年1月进行部署,正式启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氛围。
2018年,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全社会形成对黑恶势力人人喊打的浓厚氛围。
2019年,对尚未攻克的重点案件、重点问题、重点地区集中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彻底铲除黑恶势力赖以滋生的土壤,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建立健全遏制黑恶势力滋生蔓延的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通过3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城乡结合部等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升。
7、两高两部出台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有哪些?
答: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4)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的意见》;
(5)司法部《关于做好律师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通知》。
8、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一案三查”是什么?
答:在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既要查办黑恶势力犯罪,又要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关系网”和“保护伞”,还要倒查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9、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两个一律” 是什么?
答: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做到“ 三个结合” 是什么?
答:
(1)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2)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
(3)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
11、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项工作机制”是哪些?
答:
(1)领导包抓;
(2)线索摸排;
(3)挂牌督办;
(4)一案双查;
(5)举报奖励。
1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五项工作措施”是哪些?
答:(1)摸线索;(2)打犯罪;(3)挖“保护伞”;(4)治源头;(5)强组织。
13、扫黑除恶 “十项重点工作”是什么?
答:
(1)全面开展摸排深挖;
(2)组织实施精准打击;
(3)坚决依法严厉惩处;
(4)着力源头防范整治;
(5)建立监督协作机制;
(6)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
(7)整顿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
(8)做好居村组织换届选举;
(9)广泛发动群众参与;
(10)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14、打击黑恶犯罪长效机制更加健全完善的标准是什么?
答:做到“两个不发生”,即不发生因黑恶势力逞强争斗、争抢地盘导致群死群伤案件;不发生黑恶势力持枪大规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恶性案件。
实现“一降两升”,即涉黑涉恶举报数量大幅下降,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上升,人民群众满意度大幅上升。
15、扫黑除恶 “打早打小”是指什么?
答:各级政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及早打击,绝不能允许其坐大成势。
16、扫黑除恶 “打准打实”是指什么?
答:审判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构成什么罪,就按什么罪判处刑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
17、“ 扫黑除恶” 中的“ 黑” 与“ 恶”是指什么?
答:“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18、“ 扫黑” 与“ 打黑” 有什么区别?
答:“打黑”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更多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扫黑除恶”和“打黑除恶”虽一字之差,但对广度、深度、力度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
19、“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哪些特征?
答:《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同时具备“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答: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组织。
21、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有哪些?
答: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违法犯罪活动。
22、“恶势力犯罪集团”特征及具体表现有哪些?
答:
(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23、“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如何认定?
答: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纠集者,是指在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违法犯罪分子。成员较为固定且符合恶势力其他认定条件,但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由不同的成员组织、策划、指挥,也可以认定为恶势力,有前述行为的成员均可以认定为纠集者。恶势力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与他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是为了共同实施违法犯罪,仍按照纠集者的组织、策划、指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包括已有充分证据证明但尚未归案的人员,以及因法定情形不予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因参与实施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已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仅因临时雇佣或被雇佣、利用或被利用以及受蒙蔽参与少量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成员。
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接受首要分子领导、管理、指挥,并参与该组织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全部成员或者首要分子、纠集者以及其他重要成员均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认定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时应当特别慎重。
24、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深刻认识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运用多种法律手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有力震慑恶势力违法犯罪分子,有效打击和预防恶势力违法犯罪。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要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在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在具体犯罪中的罪责,切实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严格执行“三项规程”,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25、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答:
(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
(2)利用手中权力;
(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査、査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26、如何处理“保护伞”问题?
答: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将依法依纪追究党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或个人以黑恶势力“保护伞”名义捏造事实对办案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也要受到法律严惩。
27、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什么?
答: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点打击: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黑恶势力“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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