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十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依法应当不予受理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一方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材料,另一方面是公众监督政府的直接依据。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一方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材料,另一方面是公众监督政府的直接依据。“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给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带来较大工作压力,同时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案件占比还高达10.5%。
为依法高效应对大量的涉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笔者进行了系统梳理,发现这十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可以直接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驳回复议申请。
一、程序性告知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补正、延期等程序性告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132号,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正或者延期等程序性处理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申请人对该告知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二、拒绝提供公开出版物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但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会直接拒绝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拒绝提供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三、拒绝提供需要加工、汇总、分析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拒绝提供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四、拒绝提供案卷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四)项明确,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申请人对该告知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公开形式、渠道不符合申请要求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按照特定形式、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但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形式、渠道存在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关于纸张、印章等具体形式要求的,或者未按照其要求的特定渠道提供政府信息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六、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精神,可以按件或者按量收取信息处理费,并在提供信息前作出收取信息处理费通知。《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项均明确,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据此针对收取信息处理费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七、视为放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的,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三)项明确,符合上述两种视为放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提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该复议申请。
八、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不予受理,并可以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九、拒绝回答咨询事项
公开的政府信息,仅限行政机关已经保存的既有的确定性信息。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法律、政策或业务等咨询事项的,行政机关无法直接以既有的信息,而是需要进行一定的主观判断后方可回应的,如要求行政机关回答“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是否合法”“效力如何认定”等内容,或者借信息公开形式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并提供行政处理决定的,一般可以认定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构成咨询事项,行政机关可以拒绝回答。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行政机关通过简单检索即可收集相关信息的,不能认定为咨询事项。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拒绝回答咨询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法可以不予受理。
十、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已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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