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行业迅猛发展,但由于某些因素总会产生一些纠纷,本期我们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对一些旅游过程中的常见纠纷问题作出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欢迎您在后台留言,写下您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我们每周都会从中选出3-5个,请专业领域的律师替您作出解答。
1、参加某公司出境旅行团,出发日因飞机超售,所有团员被转至其他航班,其中一个航班因机械故障被取消,乘客因而被耽误一天行程造成大量损失。回程后找旅行社追责,旅行社表示他们无责,让旅客找航空公司索赔,请问这种说法是不是在推卸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乘客应该如何维权?
乘客可以就飞机超售和航班被取消分别向相关航空公司索赔。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要视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旅行社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乘客耽误行程造成的损失,又不属于增加的返程费用,可以免责。但为了对消费者负责,旅行社最好为乘客索赔提供协助。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从这一法条可以看出,乘客耽误行程造成的损失,如果属于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但如果旅游者和旅行社签署的协议里约定了因航班延误造成的损失该如何处理,按协议约定办。
乘客维权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查询旅行社是否为此购买相关保险。如果购买了保险,必须在30天内拨打保险公司电话进行报案,申请理赔,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理赔。
飞机超售导致旅客不能登机或因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取消,航空公司有责任对乘客给予补偿(相关协议对此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办)。乘客可以就此两个问题分别找相关航空公司要求补偿。
2、孕期参加公司福利旅游,公司强制要求签免责书,是否合理?
一、公司强制要求参加福利旅游的孕妇签订免责书,动机可理解,方式欠妥当。
趋利避害是人类天性。公司为留住人才、增强凝聚力,组织福利旅游活动。孕妇乃高危人群,体质特殊,限制较多。公司担忧孕妇发生不确定风险牵涉自身,为避免麻烦和防范风险,让孕妇签订免责书,动机可理解,方式欠妥当。
二、协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人身伤害免责”问题进行约定。
《合同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法律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情况的免责条款无效,理由有二:1.两种行为均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谴责性;2.两种行为均构成侵权行为,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受害人还可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侵权行为责任,如果法律允许约定此种侵权行为免责的话,等于以合同方式剥夺了受害人合同以外的权利。
退一步讲,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无异于等同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形式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进行摧残,严重违背我国宪法基本原则。
据此,人身损害赔偿免责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就人身伤害免责问题进行约定,即便签订了免责书,发生人身损害情形也不能真正免责。
3、因天气原因,导致无法出游,旅行社不退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该如何维权?
一、旅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主观有过错等四个方面。
单就不可抗力而言,旅行社一般并没有同时完全满足违约责任要件,由此可以确认,旅行社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也符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旅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有关费用的退还问题。
1、在旅游团出团前发生了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其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此时旅游者有权要求解除旅游合同。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全额返还旅游团款,旅游者不得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扣除已发生的费用,以弥补旅行社业务操作的损失。
2、在旅游团准备出团时发生不可抗力
如不可抗力可以在短时间内可以消除,但对旅游行程有一定的影响。此时可以选择解除旅游合同。任何一方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不可抗力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旅游合同必须解除,或者是旅行社返还全额团款,或者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3、在旅游团行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在旅游活动进行中,不可抗力的发生,不可避免地会阻断行程。在此种情况下,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果该不可抗力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如果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因此,有关旅游者可以对照上述不可抗力发生的不同阶段,看自己属于哪种情况。一旦认为旅行社存在应当退费而拒绝退费的情形的,可以向旅行社所属的旅游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选择提起民事诉讼。
4、跟团游在住店期间物品被盗,酒店方与旅行社互相推诿,损失的责任该如何认定?该向谁要求索赔?
一、律师观点:
游客在酒店被盗后,酒店应按具体过错来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分析:
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是旅行社、酒店还是游客,根据一般商业惯例,游客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旅行社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本案中旅行社已安排游客入住相应规格的酒店,尽到了全部义务,并未有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故旅行社不应作为责任主体,物品丢失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应为酒店及游客。
其次如何划分酒店及游客的责任。酒店对于酒店管理范围区域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与相应责任,客房被盗,应依据游客与酒店的过错,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发生旅游纠纷,您该如何维权?
作者:中银律师事务所来源:中银律师事务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行业迅猛发展,但由于某些因素总会产生一些纠纷,本期我们邀请了相关领域的专业律师,对一些旅游过程中的常见纠纷问题作出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