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请托未办成事,钱能否要回?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花钱请托未办成事,请求退还请托款的纠纷时有发生。

花钱请托未办成事,请求退还请托款的纠纷时有发生。父母为了让孩子获取更好的教育资源、找到稳定的工作,可能会通过托人、找关系花钱获取入学、入职资格,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办成请托之事,这时,请托款项能否通过司法途径主张要回?法院在此问题上的裁判观点不一。
01 花钱请托行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判决驳回诉请。
(2024)陕0404民初461号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刘某为了给孩子争取西安市某中学的入学名额,请托左某办理入学事宜,并支付左某135,000元经费,因刘某孩子本身未达到某中学的入学条件,左某办理入学事宜亦未成功,后刘某要求左某退还135,000元,左某退还部分款项,尚欠35,000元未退还,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左某退还欠款并支付利息等。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事诉讼法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刘某明知其孩子未达到西安市某中学的入学条件,但其寄希望于花钱通过中介为其孩子获得入学资格的行为,破坏社会管理秩序,违背公序良俗,其损失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对刘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3)陕0304民初3973号
【案情简介】
郑某与高某曾系朋友关系。2021年高某承诺将郑某之子安置在市区某局工作,郑某在2021年1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高某转账30000元,现高某未办理成功,郑某目的未达到,双方协商退款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郑某为解决其子的就业问题向高某给付财物,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为其子留在某局工作的目的,该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扰乱了公务员招考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故该诉请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02 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但该合同无效,判决退还请托款。该行为双方都存在过错,所主张的利息和律师费,法院不予支持。
(2021)陕0104民初16535号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6日,李某称其能为吴某孩子办理经发学校入学事宜。当日,吴某与李某达成协议,约定吴某向李某支付办理入学经发学校费用190000元,李某应于2018年9月21日成功办理吴某孩子入学经发学校就读。还约定未办理成功的,费用全额退还,到时未退还,李某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双方达成合意后,吴某向李某支付了190000元,但李某未按约定完成委托事项。2019年2月3日,李某向吴某返还20000元,剩余费用未返还。之后吴某多次向李某主张返还剩余费用,李某均拒绝返还。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吴某委托李某办理孩子入学事宜,并支付报酬,该委托剥夺了其他孩子平等上学的机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属于非法请托,吴某与李某之间订立的委托合同无效。李某收取吴某的190000元费用应依法返还吴某。因双方对于合同无效的结果均存在过错,且对律师费承担没有约定,吴某诉请李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损失及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2021)陕 01 民终 16533 号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刘某口头委托任某为刘某之子办理西工大附中入学事宜,任某又委托案外人焦某办理刘某孩子入学事宜。刘某于2019年8月22日向任某转账18万元,后任某于2019年10月14日向刘某转账退款20000元。庭审中,任某称:其只是介绍人,并非办事人,实际办事人叫焦某。刘某将18万元转至被告账户后,双方一同去银行取了18万元的现金,再一同送至白庙公寓焦某住处,刘某在楼下等着,任某将钱提上楼,交给了焦某,刘某也知道钱已经交给了焦某。后焦某因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款项刘某已经在派出所报案。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刘某与任某为刘某之子安排入学,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由于所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委托合同应属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任某应当将刘某给付的款项予以返还。任某称其已完成委托将款项交给案外人焦某,但是任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焦某因诈骗罪一案中,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亦未认定焦某以为他人办学为名所收取的费用中含本笔费用,故任某该主张不能成立。
03 花钱请托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收取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判决退还请托款。
(2024)陕0404民初461号
【案情简介】
余某与范某系同事关系。2021年8月,在一次聊天中,余某提出办理公租房的意向。范某称其有渠道可以提供相应的帮助,但需要收取部分费用。随即余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向范某转账26000元及4000元用于办理相关事宜。范某告知余某耐心等待通知即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范某至今未办理成功。余某多次要求退钱,但范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余某委托范某通过花钱送礼的方式办理公租房,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范某收取的30000元请托费用应当向余某返还。
(2023)甘0103民初3138号
【案情简介】
马某给因请托闫某为其哥哥办理保外就医事宜,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别于2021年11月21日向闫某转账5000元、11月22日转账20000元、11月24日转账1600元、12月4日转账13000元及12月5日转账800元,合计转款40400元。闫某收取马某上述款项后未能办理相关请托事宜,经马某催要后闫某陆续退还,截止2022年3月2日,闫某共向马某退款30300元,尚欠10100元未予退还。
【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马某的诉讼请求及查明认定的事实,并结合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属性,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而非合同纠纷,故本院变更本案案由为不当得利纠纷。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马某花钱请托闫某为他人办理保外就医事宜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之债是指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之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给付行为或收益行为无法律根据是认定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之一。本案中,马某通过给付闫某财物,企图请托闫某利用钱权交易等不正当途径达到违规为自己亲属办理保外就医的不法目的;闫某实际利用马某的这一不法目的收取被告钱财,获取不当利益。双方的上述行为既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也破坏了社会应有的公平秩序,该种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故,被告收取马某财物的行为没有法律根据,其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并赔偿损失。因此,马某诉请闫某返还收取的10100元及利息于法有据。
总 结:
从以上案例来看,陕西省法院多数认为花钱请托的行为系委托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之一,法院认为该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公平秩序,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至于请托人能否要回请托款,部分法院支持退还钱财,也有部分法院不支持退还钱财的诉讼请求,想通过司法途径要回请托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尽量选择合法正规的方式获取入学、入职等资格,选择花钱请托办事,存在无法办成的风险,届时想通过司法途径要钱也存在一定困难。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