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为前员工李洪元因向公司索要离职经济补偿金,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刑事拘留251天。后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获国家赔偿。本文主要介绍敲诈勒索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区分正确行使权利和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同时,也对劳动者在面对劳动争议纠纷维权时提出了相关建议。
案件事实
据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显示,2017 年 12 月到 2018 年 3 月期间,李洪元以向华为公司举报部门主管在业务上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进行要挟,从部门主管处勒索人民币约 30 万。
2018 年 3 月 8 日,部门主管通过部门秘书的个人银行账户向李洪元转款约 30 万元,交易摘要为“离职经济补偿”。
2018 年 12 月 16 日,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职务侵占”,12 月 28 日,补充报案罪名变为“涉嫌敲诈勒索”,报案人是其前雇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证据是那笔从部门秘书个人账户汇出的、30 万元的转账记录。
2019 年 1 月 22 日,经检察院批准,李洪元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经过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2019 年 8 月 22 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李洪元不起诉。李洪元重获人身自由。
法律分析
一、何为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一)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
何谓“非法占有财物”,通俗地讲就是占有不该属于自己的财物,即取得财物没有法律上依据(正当权利基础)。
正确区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在不少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使用胁迫手段。
1、首先,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应认定
为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乙盗窃了甲的此财物,甲采取胁迫手段取得乙的彼财物,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2、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因为债权人是具有
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行使实力的必要性,而且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
本次华为事件中,李洪元提供的录音证据显示,因人事部门明确表示公司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洪元有权向华为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虽然,该笔补偿款是以部门秘书个人账户转账支付,但转账“交易摘要”明确表明该款项性质为“离职经济补偿金”。
虽然,公司在财务管理操作上存在的不规范之处,但这不足以影响李洪元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正当性基础。因此,李洪元不具有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
(二)以威胁、要挟的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取得财产。
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恶害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胁迫。通告的方法,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既可以是语言,也可以是文书或动作、举动;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转告被害人。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李洪元案件中,根据录音证据显示,员工与人事部门是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经济补偿金数额,虽然,该补偿数额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但是基于自愿给付的原则,因此,员工索要补偿金不具有威胁、要挟等违法性。
深圳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也因此对李洪元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依法给予国家赔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采用网络、媒体曝光的方式达到私力救济的目的。有些消费者索赔金额过高,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还有些曝光内容存在侵犯他人隐私等相关问题,因此,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触犯法律就显得格外重要。
在现实生活中,有“华硕笔记本电脑”等维权案件。
本案启示
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注意以下事宜:
(一)了解维权诉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二)采用合法、正当维权手段、方式,避免激进、盲目维权;
(三)注意收集证据,保留与用人单位协商处理纠纷过程的录音资料、聊天记录等;
(四)及时通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华为离职员工经济补偿变敲诈勒索案件之法律分析
作者:杨林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近日,华为前员工李洪元因向公司索要离职经济补偿金,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为由刑事拘留251天。后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获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