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邯郸肥乡一名13岁初中男孩遭同学杀害埋坑,该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鉴于目前案件还在侦查中,从网上获取的信息难以确定真实性。本文仅根据目前警方通报的情况,浅谈一下公众比较关心的几点问题以及笔者对该事件的个人感受。
问题答疑
问题1: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被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①完全负刑事责任:16+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14-16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③仅对两种犯罪负刑事责任:12-14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回到该事件中,被害人系13岁初一学生,参与杀害其的三名同学年龄大约相仿,倘若三名嫌疑人年龄已满12不满14周岁,如需追究其刑事责任,则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提示:已满多少周岁是从生日的次日开始计算的。因此,即便是14岁生日当天实施犯罪,也是属于上述第三种情况,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可追诉。
问题2:如若追诉,最高可判处什么刑罚?
首先,死刑(含死缓)是绝不可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其次,《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十七规定:“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我国作为缔约国之一,若罪名成立,对这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且不能限制减刑。
问题3:如果存在他人(以下称“张三”)帮助三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张三会面临什么样的刑事法律责任?
从刑事法律角度来看,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张三在三名未成年嫌疑人杀害同学过程中提供了帮助,例如提供凶器、帮助捆绑、加油鼓劲等物理帮助行为或心理强化行为。张三与三名未成年人构成共同犯罪,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②张三在三名未成年嫌疑人杀害同学之后提供掩埋尸体或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提供钱财等手段来帮助嫌疑人逃匿,则有可能构成窝藏、包庇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感受
除上述法律问题外,看到这样的惨剧发生在一群初中生的身上,震惊之余,不免心生一些复杂的情绪,仅以个人观点浅谈以下感受;
第一,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值得全社会思考的问题是怎么做才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看到网上说建议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到十岁,甚至八岁的言论,我认为这是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刑罚的严厉性的确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但那是对于心智健全的人来说才是有效的,我不认为12岁以下的所有儿童都是心智成熟的。从生理角度,他们还是弱势群体,潜在危害性较小,智力发育也可能达不到成年人的水平来思考问题、看待事物。从认知角度,短短12年,所闻、所见也只是慢慢的量变积累,还远远达不到质变以之树立三观。对于这样的群体,采取严厉的刑罚制裁,判处十几年有期徒刑,人生最美好的年华在监狱中度过,待他们回归社会,他们能给社会带来的是善还是恶?况且《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了十二岁,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为预防未成年犯罪设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也设立了“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司法机关一直在致力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发展的工作中。法律完善工作也是不断跟进着时代的发展,再去反馈和解决实践当中发现的问题。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说通过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就能够预防到青少年的犯罪,那样做只会使得犯罪人犯罪时的犯罪年龄越来越低龄化,只会造成这样的一个客观的反映,实际上还是要解决深层次的问题。即,怎么样去防止未成年人犯罪人格的形成,怎么样能够使一个少年从懵懂无知的状态变得对世界有所感知。
第二,在感知的过程当中,我认为家庭教育和学校的教育是至关重要的。每一个刑事热点事件的背后都是几个家庭的悲剧,“子不教,父之过”。没有生而知之的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一个人现在所得、所失、所知、所惑,是从出生那一刻睁开双眼到现在一路走来,历经无数个日夜黑白结出的果实。成长的心路历程是可以影响到未来的,它为未来的行动提供了指引并引导着人的发展方向。从生物学的人变成哲学中的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父母是这个过程中最坚实的陪伴者。同样,学校的教育也是不可或缺的,在这样的惨剧发生后,值得我们去思考教育的本质,教育的本质从来不是让孩子懂得晦涩的理科公式,也不是让他们沉浸在脱离现实的华丽词藻中去。教育的本质说简单是教人做“人”,展开则包含世间万千,从伦理道德到社会秩序,从读书识字到格物致知,让未成年更好的认识世界,才能使其更好的接纳这个世界。学校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至关重要,很多校园惨案源于霸凌、歧视、冷暴力这些因不良价值观产生的毒害思想,如何在校园中健全未成年人的人格,我的建议就是学校要加强对所有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特别是从小学到高中的十二年里,从孩子之间发生了一个小的矛盾如何去解决,到出现了校园霸凌如何去解决,紧接着如果出现了霸凌情况,学校要怎么样采取预案,家长要怎么样去互动,什么事情通过道德层面去解决,什么事情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司法机关要怎样去提前干预。这些是我认为应当构建一个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工作规范化网络所应着重思考的问题。
总的来说,法律能做的太有限,社会各方积极的引导、干预青少年成长的过程虽不能让每个人都可以在未来坦然面对所有的挫折,也不能使所有人都变得成功,因为有成功就会有失败,但可以引导人们失败后避免陷入极端的深渊,做出报复社会的恶性犯罪。要求他人一定成功这显然是违背自然规律而不可取的,但可以通过价值观引导使其做到“纵使身在黑暗,也可心向光明”的一种人生信念,通过其自身的所认可的信念来预防自身想要实施犯罪的动机,这样的结果既可以实现法治的社会效果,又可以为每一个未成年的人生发展指明正确方向,相比纯粹的法律手段岂不是更有效的预防措施?
邯郸杀人案浅谈预防青少年犯罪
作者:叶韫赫来源:稼轩律师

近日,河北邯郸肥乡一名13岁初中男孩遭同学杀害埋坑,该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鉴于目前案件还在侦查中,从网上获取的信息难以确定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