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工作20年,山东法院做了哪些事儿

来源:山东高法

文章摘要
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山东法院国家赔偿工作20周年 国家赔偿法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在落实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

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山东法院国家赔偿工作20周年

国家赔偿法作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在落实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立足依法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和督促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妥善处理“官民”纠纷,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依法受理案件,切实保障国家赔偿请求权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保障人权和权利救济理念,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赔偿请求权,20年来共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8280件,赔偿金额累计 13152.1万元。其中,审理一审行政赔偿案件6299件,赔偿金额累计10361万元;审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1448件,赔偿金额累计 2791.1万元;另据不完全统计,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533件。依法在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的赔偿委员会共受理司法赔偿案件839件,审结830件。各级法院受理自赔案件623件,办结618件。
全省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自 2005年持续下降,2010年降至最低谷。2010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畅通赔偿请求渠道,完善办理程序,全省法院受理的司法赔偿案件连续两年增长。然而2013年又出现下滑。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家赔偿请求权,省法院采取了多项举措。一是加强监督。对有关机关不受理案件进行审查,纠正错误,责令受理或者直接进行审理作赔偿决定。二是告知赔偿请求权。建立无罪被告人国家赔偿请求权告知制度,主动向宣告无罪的被告人释明法律规定,使其知晓国家赔偿请求权并及时行使权利。三是指导赔偿请求人依法行使权利。省法院制作了包括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范围、如何申领赔偿金等13项内容的《国家赔偿申请指南》,摆放在立案服务大厅,免费提供给当事人,并将该做法在全省法院推广。2014年,全省法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143件,创历史最高纪录。(图1)从中级以上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来看,申请公安、检察机关赔偿的案件逐渐增多,申请监狱管理机关赔偿的案件也从无到有,国家赔偿请求权基本得到保障。
二、提高审判质效,依法救济受到公权损害的权利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纠错和救济受到公权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办结的618件法院自赔案件中,决定赔偿的214件,赔偿率为 34.6%,赔偿金额 867.8万元;中、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结案件830 件,决定赔偿的307件,赔偿率为 37% ,赔偿金额 1916.9 万元。其中,决定法院赔偿的 94件,决定检察院赔偿的106件,决定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的39件,决定公安机关赔偿的68件。(图2)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为彰显国家赔偿案件裁判的公正,提高赔偿决定的认可程度,在国家赔偿案件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情况下,我省法院加大公开听证、质证的力度,比例达60% 以上。有的中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群众等旁听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社会反响良好,极大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国家赔偿是“ 官民”纠纷,要解“ 法结”,更要解“心结”。全省各级法院以“案结事了人和”为目标,坚持既依法办事,又注重沟通协调,多渠道、多层面、多角度、多方位化解国家赔偿纠纷,努力促进纠纷实质性解决。省法院及部分中院采取圆桌式听证、质证,营造平等对话的环境,缓和了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矛盾,促进案件协商解决。近10年来,全省法院司法赔偿案件和解撤诉率逾10% 。省法院协调解决的一个国家赔偿案件,在成功化解国家赔偿纠纷的同时,促成了关联执行积案执结,取到了“一举多赢”的良好效果,入选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
权利重在兑现。我省法院加大生效赔偿决定的执行力度,确保胜诉赔偿请求人的权益得以兑现。2013年之前全省法院生效赔偿决定确定的赔偿金,除因申请人未依法申领的外,已全部执行到位。对赔偿义务机关不积极恰当履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行为义务的,中、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动担负起监督职责,通过座谈、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督促、协调赔偿义务机关及时履行。
国家赔偿案件的高质效,使我省法院成为国家赔偿案件总体申诉率全国最低的省份之一,20年来没有被最高法院改变处理结果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省法院办理的1件再审改判无罪赔偿案件,宣告无罪当日告知国家赔偿请求权,当即立案决定赔偿,并对赔偿请求人释放后的吃住等生活作了妥善安置,赔偿请求人深受感动。省法院办理的5件自赔案件,都得到了赔偿请求人的认可,没有 1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
三、严格司法监督,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是法治的基本要义。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各类国家赔偿案件,裁决有关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实现对公权运行的监督制约。20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理各类国家赔偿案件 8000余件,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案件赔偿率达37% ,一大批国家机关的执法和司法行为接受了司法审查,执法和司法中的违法错误依法得到确认和纠正。
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的重要方面。全省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在依法审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同时,积极延伸国家赔偿审判职能,推动执法司法活动源头治理,最大限度减少了赔偿案件的发生。2013年,山东高院制作了国家赔偿司法审查报告(白皮书),对省、市两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三年来审理的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进行统计分析,为预防错案、加强源头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两级法院赔偿委员会还就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其规范职权行为。2012年,省法院制定了《司法赔偿责任认定追究办法(试行)》,使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追偿追责制度得以落实,增强了广大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为促进依法行使审判权发挥了积极作用。全省各级法院受理法院自赔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2012年以来平均每年受理自赔案件 28.4件,与我省法院每年办理100多万件诉讼、执行案件相比,差错、瑕疵率不足万分之零点三,比例在全国是最低的。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