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电子商业汇票作为新型金融工具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商业汇票与传统的纸质商业汇票相比,因其数据电文形式签发,并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和安全认证机制代替实体签章等突出特点,几乎适用于所有的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的国内贸易往来,随着电子商业汇票的广泛使用,伴随而来的各种票据纠纷也是层出不穷,笔者近期已经代理二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现将实务中遇到拒付追索纠纷作如下分享:
票据的优劣对比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保证、承兑、交付、背书、质押、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一切票据行为,均在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上进行,开票方和收票方均需通过其开户银行的企业网上银行进行交易,取代了纸质商业汇票的整个流转环节。
首先,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是为了融资,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但是很大的一个缺点就是增大了企业的融资风险。商业承兑汇票是依赖于企业的商业信用,汇票是否能得到承兑与承兑人自身的商业经济实力息息相关,如果承兑人的支付能力和信用状况不是那么良好的话,商业承兑汇票很难转让背书,也很难找到银行贴现,这样会影响企业的融资。
其次,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比还是存在一定的商业风险,人们对商业承兑汇票本身的思想负担较重,会对企业的支付能力和贴现业务上进行考量,而且,商业承兑汇票的结算时间也较长,纸质的商业承兑汇票期限最长可以达到6个月,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期限就更长了,最长可以达到1年,远远大于一般应收账款的期限。
最后,商业承兑汇票是否能承兑主要依赖于承兑人的意愿和支付能力,我国并未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有一些资金或者信用上的准入门槛,几乎可以说所有企业都能使用,而对于收取汇票的企业来说,他们缺乏辨别承兑人信用和资金状况的方法,这些情况都很有可能造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未能兑付的情况,增加无法获得赔款的风险。
实务案例
A公司作为出票人,基于合同关系向B公司出具一张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2日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后B公司又将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D公司作为最后的持票人,于2021年12月17日在电子商业票据系统内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现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6月有余,D公司一直未收到付款,于是向所有前手发起追索。
我方作为B公司的代理人,认为D公司未在付款提示期内通过电子商业票据系统提示付款,不享有对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权,理由如下:
一、D公司于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并不符合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构成要件。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被拒付的,不得拒付追索。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追索时,追索人应当提供拒付证明。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拒付理由。非拒付追索时,拒付证明为票据信息和相关法律文件。”根据上述规定,电子商业汇票拒付追索可以分为具有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与仅能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两类。其中,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构成要件为:1.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但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2.应当提供拒付证明;3.追索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本案中案涉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2月22日,案涉提示付款期应为2021年12月23日—2022年1月4日(节假日顺延),D公司于2021年12月17日在电子商业票据系统内提示付款,属到期日以前(含当日)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对于期前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本案中,D公司期前提示付款后并未在票据到期日起10日再次提示付款。
二、D公司应向出票人和承兑人主张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电子商业汇票具有自身特点,案涉的票据状态显示为“提示付款待签收”,仅反映接收行对于电子商业汇票的接收情况,并未区分期前提示付款与期内提示付款,亦未明确表示付款人拒付与否,无法证明D公司已完成提示付款行为。因此,D公司并不享有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权,可另行向出票人、承兑人主张权利。
企业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既有优点,又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随着市场化环境和国家的倡导,从长期来看,使用商业承兑汇票的优势会越来越明显,对于有良好信用合作的企业来说更是一个发展的机遇,既能作为支付工具还有延迟付款和融资的功能,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不仅要加强审查承兑人的商业信用和支付能力,还要加强管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因此,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的好坏需要所有企业和国家共同努力,希望本文的分享能对您处理票据纠纷有一定帮助。
期前提示付款如何拒付追索
作者:顾继宪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随着我国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电子商业汇票作为新型金融工具在市场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商业汇票与传统的纸质商业汇票相比,因其数据电文形式签发,并采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和安全认证机制代替实体签章等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