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鱼打猎砍树……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

来源:湖南高院

文章摘要
5月25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别以为只是些捕捕鱼、砍砍树、打打猎的“小事”,只要涉及环境保护,都是“大事”!

5月25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别以为只是些捕捕鱼、砍砍树、打打猎的“小事”,只要涉及环境保护,都是“大事”!
非法捕捞水产品,捕鱼者和鱼贩子都栽了——案例一 张某节等2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张某节等10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分别在禁渔期或在洞庭湖新墙河水域等禁渔区,多次采取电击等国家禁止使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非法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被告人吴某龙等人明知张某节等人的渔获物系其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仍予以收购后加被告人价贩卖给朱某辉(重庆鱼贩)等人。朱某辉等人收购后运输至重庆贩卖获利。
【裁判结果】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节等10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分别在禁渔期或者禁渔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或者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缓刑、单处罚金。
被告人吴某龙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上述张某节等10名被告人的渔获物均系非法捕捞所得,分别多次向非法捕捞人员收购并加价出售给被告人朱某辉等人,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朱某辉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没收非法所得以及作案工具。
此外,非法捕捞水产品的10名被告承担赔偿责任593796元,收购者是与捕捞者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已经退缴的违法所得不予以抵扣;承担本案专家鉴定费40000元。
【典型意义】
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禁令之下,被告人张某节等10人为牟取不法利益,伙同他人在环洞庭湖水域采取电网、“丝网”、“地笼王”、“迷魂阵”等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式进行多次非法捕捞,对环洞庭湖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被告人吴某龙等人明知收购的水产品为非法捕捞所得,仍予以收购给重庆鱼贩朱某辉等人,性质恶劣,助长了非法捕捞的歪风邪气。
法院实施全链条打击,坚决斩断非法捕捞“捕运销”全链条,将职业化、团伙化非法捕捞作为重点打击、从重处罚的情形,推动形成“水上不捕、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良好氛围。该案的成功审理正是岳阳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成果的一个体现。
担心屋前百年古树影响风水,他点燃了一把火……——案例二 唐某贵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唐某贵自家屋前有一株湖南省挂牌保护的古树名木香樟树,树龄100年,编号为43052901875,保护级别为国家二级。唐某贵认为屋前有棵古树影响风水,欲将其烧死,遂于2020年8月期间,将堆放在该古树树蔸周围的木屑木渣点燃焚烧该古树,使古树从地面到树干1米左右的部分烧黑,并致树皮碳化,树叶干枯掉落。经鉴定,该古树毁坏程度达90%。
【裁判结果】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贵违反国家规定,用火焚烧珍贵树木,并致其90%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唐某贵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唐某贵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由被告唐某贵赔偿因毁坏香樟古树造成的损失人民币31261.36元及评估费用5000元,合计人民币36261.36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香樟树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稳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被告人认为该古树影响自家风水,就将香樟树烧死的行为是封建迷信,是对环境保护认识的不够深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多多宣传,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老百姓内心。同时,法院在审理破坏生态环境类案件时要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在审理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时要从修复性司法的理念去考虑让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如何修复,作出大胆探索和实践。
非法捕猎斑羚1只,被判刑罚钱还要植树造林+赔礼道歉——案例三 向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向某以放“地搬杆”的方式施套,在官地坪镇金山坪村会马洛的租用田地边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1只,将斑羚死体运回家后,被告人向某将其分成两半,其中一半斑羚肉托向小周在双桥村村部对面的向美元家店铺外出售,获利600元,另外一半斑羚肉由向某自己出售给官地坪镇街上黄道银的餐馆,获利 600元,共获利1200元。案发后,办案民警到向某家中拟进行询问,向某主动向办案人员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决:一、被告人向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违法所得1200元、捕兽夹依法予以没收;扣押的山羊角、山羊皮、大王蛇、猪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三、责令向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0020元。四、责令向某停止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采取植树造林十亩的替代方式修复生态环境。五、责令向某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信复印350份供桑植县各乡镇、村级组织张贴,以儆效尤。
【典型意义】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不仅破坏自然生态平衡,还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桑植县隶属于世界旅游胜地张家界市,是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所在地,境内自然资源、珍贵野生物种丰富。受“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传统思想影响,当地部分群众观念落后,认识狭隘,滥捕滥食野生动物习惯还一定程度存在。
面对当地屡禁不止的违法状况,为切实革除滥捕滥食陋习,有效震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桑植县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至案发地桑植县官地坪镇金山坪村村部,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备受当地广泛关注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对其处以有期徒刑等刑罚。
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实际上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当前新型冠状病毒在全球蔓延,深刻警醒我们滥食野生动物,破坏自然界生物链的后果多么可怕。司法部门应严格遵守贯彻《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等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打击危害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行为,改变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无证砍伐承包的林木,获刑罚外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案例四 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诉左某堂等4人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左某堂等4人出资买断长沙市雨花区牛头村芦竹坡组征拆范围内组集体土地上的青苗树木,并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了161株规格(地径)为8公分到41公分的杉树,然后销售至木材厂,共计获利12 820元。经鉴定:4人滥伐林木区域蓄积量为23.3立方米,折合出材量为15.16立方米,采伐小班株数为161株。左和堂等人滥伐林木罪已经另案刑事生效判决予以认定。
【裁判结果】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判决:一、被告左某堂等4人在长沙市雨花区范围内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三倍(483株)的林木,修复受损的林业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二、在长沙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三、支付原告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律师费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000元。
【典型意义】
山林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林业发展的根本。4名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禁止性规定,造成了林业自然资源损失,危及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平衡,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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