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1年8月2日,《财经杂志》记者在《独家|千亿数据要素市场待启,相关政策有望年内出台》[1]一文中介绍,“更高层面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指导文件正在起草当中,最快将于年内发布”、“当前深圳已经在筹备数据交易所等多项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商业银行、数据基础设施供应商等机构参与其中,预计今年底可开始公共数据交易”,一石激起千层浪,数据交易市场有望破局。本文主要以深圳为例,就建立数据交易所可能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抛砖引玉。
一、建立数据交易体系的政策支持与机遇
伴随着全球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生产要素。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要求从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三个方面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在此领域,深圳又一次走在了全国前列,我们认为其主要得益于如下几个方面:
1. 深圳在建立数据交易所方面拥有独特的政策优势
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提出“共建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和国际化创新平台”。在这样的大背景下,2019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3]明确“支持深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大数据中心”;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4],进一步提出“支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平台,研究论证设立数据交易市场或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至此,深圳在这一系列政策的支持下,站在了大数据中心与交易市场建设的潮头。
2. 深圳在建立数据交易所方面具备良好的法律环境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5],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第三十三条规定“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在全国性立法之下,深圳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优势,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6],其中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明确了“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可以依法交易”;
2021年7月11日,《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7]发布,其中将“促进数据交易流通”作为主要任务之一并明确“支持深圳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平台,设立数据交易市场或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2021年8月3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8],其中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探索数据交易模式,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高效流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依法设立数据交易场所,鼓励和引导数据供需方在数据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3. 全国多地在数据交易方面的探讨为深圳建立数据交易所提供了实践经验
2015年4月14日,全国首个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正式挂牌运营并完成首批大数据交易(卖方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东省数字广东研究院,买方为京东云平台、中金数据系统有限公司)[9],率先推动数据交易方面的探索;
2015年9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10]提出“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开展面向应用的数据交易市场试点”后,大数据交易所/交易中心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设立,如上海数据交易中心、武汉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华东江苏大数据交易平台、哈尔滨数据交易中心、钱塘大数据交易中心等,均在实践中探索构建完善数据交易机制。但是,2017年后鲜有新设立的大数据交易所/交易中心,数据交易进入冷静期,一方面原因是我国的数据交易制度尚不完善,另一方面原因是数据权属、定价、交易等基础性理论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发布后,数据交易市场再次焕发出活力,广西、天津、北京等地相继成立大数据交易所/交易中心。其中,由北京经信局会同金融局、商务局、网信办等部门组织北京金控集团牵头发起成立的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于2021年3月31日成立,作为国内首家基于“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新型交易范式的数据交易所,其将以数据技术为支撑,采用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手段分离数据所有权、使用权、隐私权,并且从观念、技术、模式、规则、生态等五个方面进行全新设计,着眼于数据要素赋能产业升级,着力于破解数据交易痛点问题。2021年8月3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在2021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上发布了首批数据合作及数据服务单位名单,包括中科院大气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空基地、北京互联网法院等10家机构,同日《北京市关于加快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方案》发布,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被列为六个标杆引领工程之一。
二、建立数据交易所可能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以深圳为例
基于上述政策、法律环境以及实践经验,在当前深圳相关政府部门已积累了海量数据、一些实力较强的数据密集型企业也聚集了大量数据背景下,深圳建立数据交易所能够促进数据交易流通、释放数据资源价值、助力数字经济发展。但是,在建立数据交易所过程中需注意以下问题:
1. 数据权属、可交易数据范围问题
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传统生产要素相比,数据资源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具有非稀缺性、非均质性、非排他性等独特特征,这与数据的可复制性特点密切相关。目前,国家、地方层面均未对数据交易中涉及的数据权属、可交易数据范围等核心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业界也尚未达成共识。数据的权利性质及权利归属如何界定、哪些数据可以进行交易、粤港澳大湾区不同法律体系下的数据资源如何进行统筹整合等问题均有待解决,该问题在一定程度会制约数据交易市场的发展。
2. 数据交易供求、价格问题
在数据交易供求方面,政府层面,公共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开放共享制度和机制尚不完善,数据密集型企业向政府共享数据资源的意愿可能较低,政企数据资源对接存在一定困难;企业层面,数据密集型企业之间梯队划分清晰、数据垄断现象较为明显,企业之间数据壁垒森严;个人层面,个人数据交易流通机制尚未建立,存在大量的违法个人数据交易,严重损害了个人权益和数据交易市场秩序。在数据交易价格方面,目前数据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尚不成熟,尤其是数据资产价值具有相对性(相同数据对于不同使用者的价值不同)、相关性(数据价值根据其相关性的不同而不同)和不确定性,导致数据资产估值、定价难度较大。
3. 数据交易收益分配问题
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中存在多个参与者(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等),每一个参与者在各自环节赋予了数据不同价值。目前,法律规范、行业实践对数据主体拥有数据支配权(如访问权、知情权、更正权、删除权等)已初步达成共识,但数据主体是否拥有数据所有权和收益权、拥有多少比例的收益权仍存在较大争议;对数据控制者拥有匿名化数据的使用权也已初步达成共识,但数据控制者是否拥有非匿名化数据的收益权和使用权仍有待进一步探索。数据主体、数据控制者、数据处理者之间如何分配数据收益权,将是数据交易市场发展面临的难题之一。
三、初步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认为,以下思路值得探讨:
1. 构建促进数据交易流通的政策法律环境
落实国家支持政策,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加强立法探索,推动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数据交易方面需建立数据确权机制、划定可交易数据范围,探索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合理剥离,以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2. 制定政企数据合作试点实施方案,出台相关优惠支持政策
引导本地实力较强的数据密集型企业参与地方数据交易平台的建设,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推动政务数据、头部企业数据有序开放共享,促进数据有效开发利用,以新技术驱动数据服务创新,以数据服务提升社会经济效益,充分发挥数字经济的引擎作用,进一步深化数字政府改革建设。
制定数据产品交易规则和业务规范,建立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定价模型,健全报价、询价、竞价、定价机制,构建高效的交易服务流程。推动企业数据资产化、产品化交易收益纳入企业资产负债表,实现数据的资本化交易,激励各类数据交易主体广泛参与数据交易。
在数据交易价格方面,南方电网在了解金融、电信等典型市场数据产品的应用场景、提供形式、收费方式以及数据产品交易的定价原则、方法和模型,掌握数据资产管理现状以及数据资产的种类划分、数据的来源等内容后制定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数据资产定价方法(实行)》[11],该定价方法规定了南方电网数据资产的基本特征、产品类型、成本构成、定价方法并给出相关费用标准,值得参考。
3. 完善数据交易的技术基础设施,确保数据交易安全、高效
可联合具备相关技术优势的代表企业搭建“联邦学习+区块链”的数据交易系统,提升数据存储、处理技术以及数据确权技术、数据通道与数据计量技术,打造安全可信的数据交易环境。例如,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由国企北京金控集团作为第一大股东联合具备市场化数据交易运营经验的京东数科、多方安全计算代表企业华控清交、区块链代表企业微芯感知共同发起成立,同时其整合数据源提供方、算法参与方、场景参与方、技术支撑方、数据交易服务方等多方参与者、多种企业类型共同组建北京国际数据交易联盟,该种探索值得参考。
4. 探索建立新型监管机制,加强人才培养
构建数据交易主体准入机制,强化数据交易自律监管和以数据为基础、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行政监管,探索建立政府、平台型企业、数据交易主体等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新型监管机制。同时,以金融数据交易先行,多措施加强金融数据交易专业人才培育,组织开展金融数据交易专业人员培训计划,颁发金融数据交易专业人才资格证书,给予补贴、奖励,为加快推动金融数据交易奠定基础力量。
[1]来源于2021年8月3日《财经杂志》,文|唐郡、编辑|袁满,https://view.inews.qq.com/a/20210803A0C02K00?tbkt=H&uid=,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10日
[2]《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http://www.gov.cn/zhengce/2019-02/18/content5366593.htm#1,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10日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http://www.gov.cn/zhengce/2019-08/18/content5422183.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10日
[4]《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http://www.gov.cn/zhengce/2020-10/11/content5550408.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1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106/7c9af12f51334a73b56d7938f99a788a.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10日
[6]《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http://www.sznews.com/zhuanti/content/2021-07/07/content24368291.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10日
[7]《广东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http://www.gd.gov.cn/zwgk/wjk/qbwj/yfh/content/post334264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10日
[8]《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http://www.gdrd.cn/xwdt/202108/t2021080318453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10日
[9]来源于2015年4月15日《新华网》,记者|孙惠楠,《全国首个大数据交易所在贵阳挂牌运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4/15/c1114975783.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10日
[10]《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9/05/content10137.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10日
[11]来源于2021年3月2日《新华网广东频道》,责任编辑|李幸子,《南方电网公司发布能源行业数据资产定价方法》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21-03/02/c_1127157276.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8月10日
数据交易可能面临的相关法律问题初探
作者:王艺 陈文昊 赵艳明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引言 2021年8月2日,《财经杂志》记者在《独家|千亿数据要素市场待启,相关政策有望年内出台》[1]一文中介绍,“更高层面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指导文件正在起草当中,最快将于年内发布”、“当前深圳已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