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口上的新兴事物在彰显科技进步的同时,也会隐藏着不利因素,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发的侵权案件也正在浮现。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民事判决,该案可谓是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首次认可了自然人对其利用AI绘画大模型生成图片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享有著作权,该案随即入选2023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2023年12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又依法公开审理了全国首例“AI声音侵权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相信此后会产生越来越多的AI侵权案件,应该引起法律人士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对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进行简要分析。
一、与AI有关的概念
判断AI生成图片的性质,首先要了解什么是AI,什么是生成式AI,在使用AI的过程中都有哪些主体。
1.什么是生成式AI
AI,即人工智能,是英语Artificial Intelligence的首位字母缩写。根据百度百科,人工智能是研究使用计算机来模拟人的某些思维过程和智能行为(如学习、推理、思考、规划等)的学科,主要包括计算机实现智能的原理、制造类似于人脑智能的计算机,使计算机能实现更高层次的应用。生成式AI,即生成式人工智能。
2.与AI相关的其他概念
根据2023年7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信部、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联合颁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如下概念:
(1)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即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
(2)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
指具有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生成能力的模型及相关技术。
(3)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
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组织、个人。
(4)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使用者
指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生成内容的组织、个人。
二、对AI生成图片性质的判断
上述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AI生成的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同样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在著作权法中也找不到明确规定。要判断AI生成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首先要对比其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否存在类似性,再次判断其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1.与著作权保护作品类别对比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种:(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视听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AI生成的图片,最终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一张静止的画面,对比上述作品类别,最相类似的是美术作品,亦或者最后的兜底条款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从涉案图片外观来看,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表现形式,将其列入美术作品的范畴,而非兜底的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AI生成图片是否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故判断一件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两个判断标准是:一是否具有独创性,二是否属于智力成果。笔者认为,在进行这两点判断之前,需要先行确认AI在生成图片过程中的作用
(1)AI在图片生成过程中的作用
AI是通过对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建立在算法上的一种模型。使用者输入不同的关键词,设置不同的参数,AI就可以自动生成相应的图片,该图片最终呈现的内容,并不受使用者自我意识的控制。表面看图片的生成是AI自主做出的,但从本质上,AI并不具有意识能动性,它的启动依赖于使用者输入的关键词和参数,并随着参数不同顺序不同而产生不同的呈现结果。所以,AI的本质就是一种工具,AI生成的图片就是使用者通过一种特殊的工具制作而成的图片。
(2)AI生成图片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上所述,AI只是一种特殊的工具,其生成的图片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要看使用者对关键词和参数的设置,是否体现智力投入,能否让AI生成的图片具有独创性。光、影、色、布局,构成图片的主要部分,即便是同样一张图片,各个要素的轻微变动亦产生不一样的呈现效果,比如光线的明暗、色调的浓淡等等。使用者对通过关键词的选择取舍,多方调整修改,无一不体现使用者独特的智力投入,其呈现的图片也越来越带有明显的个人色彩。关键词越多,参数的细微差异越多,制作过程越长,越能体现使用者与众不同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其生成的图片越具有独特性。
三、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本案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图片,是否体现作者的个性化表达,需要个案判断,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人们利用Stable Diffusion 类模型生成图片时,其所提出的需求与他人越具有差异性,对画面元素、布局构图描述越明确具体,越能体现出人的个性化表达。本案中,从涉案图片本身来看,体现出了与在先作品存在可以识别的差异性。从涉案图片生成过程来看,一方面,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属于美术作品,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四、笔者观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上述案例可知AI生成图片并不必然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不能一盖而论,需要个案分析。同时,笔者认为,无论是AI生成图片还是AI声音是否受著作权保护,最根本的判断是确定AI在产品生成过程中的作用。无论AI再怎么智能,算法再先进,大数据范围再广,训练再精细,都需要人来启动来操作,AI本身不具有意识性,把它定性为一种特殊的工具更容易对案件进行定性。无论是生成式图片,还是AI声音,都可以理解为使用者使用AI这个特殊的工具制作了某种产品。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一定不要被科技的外衣蒙蔽。
(参考资料:《北京互联网法院两案入选2023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
简析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第一案
作者:张虹来源: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风口上的新兴事物在彰显科技进步的同时,也会隐藏着不利因素,人工智能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发的侵权案件也正在浮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