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诉请赡养,法律援助维权解忧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律师提醒: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律师提醒:子女不赡养老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23年7月31日,我接到海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帮助一位老人张某向其儿女主张赡养费,老人目前80岁,共育有五个子女,妻子已经过世。老人长期患有高血压,今年7月又确诊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经初步手术治疗已花光所有积蓄,目前张某年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收入来源,该病症未治愈仍需进一步手术,且每月需固定服用的药物费用约一千余元。因此,希望我们能帮助他提起民事诉讼向五个子女主张赡养费。
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需要厘清案件基本事实,还需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但本案由于老人年纪较大,文化程度不高,又听力弱化,沟通基本靠喊,一个问题通常需要解释多遍老人才能理解,每每谈及儿女老人都黯然神伤。整个诉讼的过程对老人又是一种煎熬,不到万不得已老人也不愿和自己的儿女对簿公堂。庭审那天,张某在小女儿的搀扶下挪动脚步缘着法院的阶梯艰难地向上攀爬,看着前来应诉子女们冷漠的态度,老人几度伤心落泪……庭审中我们将张某的生活开支、每月的固定服用药物的花费、子女们目前的收入情况等进行了列示,在法庭辩论环节中也对老人的子女进行了积极的劝解。
2023年11月6日,海州区人民法院判令张某的五个子女于每月10日前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张某赡养费600元。案件至此告一段落,我们最终替张某争取到每月3000元的赡养费用,为给老人后续的生活花费和疾病的治疗提供了经济保障。
对于子女来说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均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但从庭审过程看老人与子女之间仍有诸多心结未能打开,在这里我们将本案中被告方提出的几点疑问和误区简要梳理剖析,希望对本案当事人或其他有同样疑惑的人有所帮助。
问1:“赡养费应该向儿子要,女儿不给可以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上,男女是平等的,无论是女儿还是儿子,对赡养老人均负有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赡养人,本案张某的法定赡养人范围当然包括三个女儿。
问2:“‘分家’时没分到财产,不想赡养老人可以吗?”
庭审中老人的女儿认为,老人张某年轻的时候有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大儿子和二儿子结婚时老人进行分家,两人均分得了老人的房屋等财产,因此赡养老人也是两个儿子应该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两个儿子结婚时所谓“分家”实质上是老人张某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分配和处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因此,老人有权利决定将自己的财产赠与谁、不给谁,给多还是给少,出嫁的女儿不管是否分得娘家的财产,都有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
问3:“老人还有宅基地和田地,让我赡养就必须要分给我!”
老人的大女儿在庭审中提出要分割老人现有的宅基地和农田,否则便不赡养老人,法官多次提醒,老人目前还健在,财产分割是老人身故后的事情不是本案处理的范围,且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并非老人私产,希望大女儿顾及老人的感受不要再提,但其仍就此屡次吵闹不休,令人深感痛心。看着法庭上老人佝偻的身姿和眼中的迷茫,彼时竟觉着耳背也不全然是坏事。
孔子云“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在老人张某抚养五个孩子长大的过程中,或许没有做到一碗水端平而导致三个女儿心生委屈,令兄弟姐妹之间产生嫌隙,但老人毕竟也尽自己最大努力将五个子女养大成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因此,赡养老人不以继承遗产为前提。
《孝经》有言:“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孝道与感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中,虽然价值观多样化,但我们仍然需要重视并传承孝心和感恩的精神,以赡养义务为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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