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土地拒不交还,强制执行没商量!

来源:盐城中院

文章摘要
非法占用村委会土地十余载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还暗自窃喜 自认为过了处罚时效 便心安理得 继续做“钉子户” 未曾想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院强制执行没得商量 01、基本案情 2020年9月7日,盐城

非法占用村委会土地十余载
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还暗自窃喜
自认为过了处罚时效
便心安理得
继续做“钉子户”
未曾想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法院强制执行没得商量
01、基本案情
2020年9月7日,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盐城市自规局)发现A公司未经批准在南洋镇某村占用土地8538平方米(折12.81亩)堆放砂石及硬化水泥场地、新建办公房。经勘测定界,其中占用耕地3139平方米,占用园地2242平方米,占用其他农用地3149平方米,占用交通运输用地8平方米。
盐城市自规局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A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并自行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2022年2月14日,盐城市自规局向A公司邮寄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A公司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故盐城市自规局于2022年3月1日向东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审查过程中,A公司辩称案涉建筑于2009年之初即修建完成,案涉行政处罚已过处罚期限。
02、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关于A公司辩称的案涉行政处罚已过处罚期限的问题。案涉查处行为发生在202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款规定的期限,系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但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便案涉建筑于2009年之初即修建完成,但该违法行为处于继续状态,故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未过处罚期限。
最终,东台法院作出行政裁定:盐亭国土资罚〔202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
03、评析
守住耕地红线,是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土地权益的有力保障;是农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根基和命脉;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亦是缓解环境资源承载压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作出了明确规定。
案涉被占土地含有大量耕地,且违法占用时间较长。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的《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中指出:“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即,在不法状态被恢复原样之前,该非法占用行为处于继续状态。同理,占用土地建造违章建筑亦是如此。
本案裁判表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论何时发现违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只要违法事实依旧存在,均应依法作出处罚。东台法院通过裁判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乱占耕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立场,依法保障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利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