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4篇稿件被判10万赔偿说起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今日头条网站及APP的开办者)因未经现代快报同意,擅自转载了4篇新闻稿,被现代快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日该案终审宣判。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今日头条网站及APP的开办者)因未经现代快报同意,擅自转载了4篇新闻稿,被现代快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日该案终审宣判。法院认定2015年6月5日起,《现代快报》刊发了由记者原创的《叶落归根,九旬老太恢复中国国籍》等4篇新闻稿。在没有获得《现代快报》授权的情况下,今日头条就予以了转载,属于著作权侵权,综合考虑今日头条的影响力、传播范围及其主观过错等因素,字节跳动公司向现代快报公司及无锡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1万元。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要问,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新闻不是没有著作权么?而且报刊杂志上已经发表的稿件不是可以转载么,我国专门刊登转载的报纸、杂志包括广播电台栏目很多,难道都侵权了么?这里就必须厘清《著作权法》上关于作品的范围以及转载权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报刊上的确会刊载部分时事新闻,例如国家领导人动态、讲话等,但是并非所有的新闻都是时事新闻。像本案涉及的《叶落归根,九旬老太恢复中国国籍》等稿件,明显是报纸的记者根据新闻线索采编、创作的文字作品,不是单纯的对某一时事的客观描写和文字报道,不属于时事新闻范畴,依法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关于转载权的问题,《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条规定了报刊的转载权,该转载全仅限于报刊,而不包括网络媒体。网络媒体对于作品的传播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畴,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以许可为前提,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故从前述两处法律规定上可以看出,今日头条未经许可擅自转发相应稿件的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法院依法作出侵权及赔偿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我们在执业过程中也经常遇到一些自媒体或者公司的人员前来咨询著作权侵权事项。比如微信公众号擅自刊登了他人拍摄的图片之类。这些行为都是著作权侵权行为,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赔偿额度的提高,此类行为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智仁IP律师提醒您,知识产权是极其重要的无形资产,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应当及早聘请专业律师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及规划工作,以免承受巨大的商业、经营以及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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