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四十三条独立调解
(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或者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的规定向本会调解中心申请由调解员进行调解。
(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共同要求组成仲裁庭依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独立调解制度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当事人可以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的规定向北仲调解中心申请独立调解。2011年8月1日,北仲在全国率先成立独立的调解中心。该调解中心是由北仲设立的提供高端商事调解服务的非营利组织,旨在鼓励商事主体利用调解解决商事纠纷,促进行业自治及社会和谐。同仲裁案件的受理范围相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都可提交北仲调解中心进行独立调解。独立调解的程序规则为《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调解中心设有调解员名册,调解员均是经过专门调解培训的专业人士。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在调解员名册外选择调解员。
第二款规定了独立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的衔接问题。如果经过独立调解,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则当事人可以共同要求组成仲裁庭依据该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也就是通过与仲裁程序的衔接赋予独立调解结果以法律强制力,这样可以消除当事人担心和解协议能否实际履行的顾虑。这一转化过程会产生相关费用,该费用需要由当事人承担。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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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则》释义第四十三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