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磨一剑——新修订《著作权法》亮点解读

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著作权》已经经历过两次大修,那么此次《著作权法》的修订又有何“亮点”?笔者拟结合多年从事著作权诉讼实务的经验,从实务角度尝试简要解读。












[注]
[1] 广告片是作品而非制品 https://www.miaosong.cn/falv/115717.html
[2](2017)沪0115民初88829号、(2013)一中民初字第3142号
[3] (2014)一中民终字第3199号
[4] 刘银良:《制度演进视角下我国广播权的范畴》,载于《法学》杂志2018年第12期
[5]《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6]《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7]《电影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8] 李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第204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9] 李琛:《知识产权法关键词》第142页,法律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
[10]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
[1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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