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商场,好像存在两个世界:楼上人烟稀少, B1、B2 却人声鼎沸,为何出现这种现象?
繁华也好,不繁华也好,表面上的繁华与衰败,底子都是一个烂到不能再烂,又没有纠正的巨大漏洞:售后包租商铺,虚拟分割,也就是一些人说的格子铺,时至今日依然没有得到关注。
更值得关注的是,我们整个社会,是否正在为了维护一个“违法的产物”,而通过“造法”的方式在没有任何法条支持的情况下,帮助骗子欺负受害者。
售后包租的本质是一种骗术,售后包租是违(刑)法的
售后包租是一个违法的销售模式,或者说,就是一个高级的诈骗手法,只要按照下面的方式做,就能骗到钱:
1、拿一块地,必须是商业(这是最难的,骗术的门槛)
2、盖越大越好,盖成大平层,再切割成20~30平米的豆腐块
3、之所以切割的稀碎,是因为穷人始终更多且更好骗,面积大就不好卖了
4、宣传一铺养三代,承诺每年取得一个高额的净收益,比如8%
5、准备一个皮包公司,签两份合同,开发商和购房者签买卖合同,皮包公司和购房者签订包租合同,承诺每年给与固定的租金(也有其他细节变化)
6、收到钱盖房子交房之后,经营的好就返租,经营不好就赖着租金不给其实到了第五步,就基本把钱骗到手了,主要就是为了骗购房款,至于租金,就是因为整个商场通过这种“返租”的形式,把出租铺子的租金尽可能多的赚回来。
由于售后包租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实在太多,最高院有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这是把“售后包租”归类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一种情形。
但是到目前为止,这种“诈骗”模式被公检法认定为诈骗的比例并非没有,只是非常的低,也就是说你骗人100次,99次不会被抓。
而一个项目做好了能赚的钱,就是天文数字。
至于民法的规定,则是早在2001年,就有住建部的规定开发商不允许进行售后包租,法条就不贴了。
虚拟产权是一种合法的形式,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限制
什么是虚拟产权呢?就是你的面积是在一大块空间上的一个豆腐块,类似于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就是地上画上一道线,大家都习惯了练习倒车技术,努力把四个轮子停在白线以内。
大部分的商业办公项目,其实从建筑结构上说,都是一个完整的大平层。他内部的隔断就单纯是摆摆样子,因为这个隔断“墙”不是房屋的主体结构,造价便宜,随时可以盖出来,也随时可以拆。
这并不影响办房产证,也不影响出租,更不影响使用。我们如果买过、租过、用过写字楼的就知道,你使用的写字楼,经常是一个面积里面可能包含好几套房子,有多个房本。
比如一层楼1000平米,分割成5间200平米。如果你想租这一层楼办公,就把所有隔断都打断,5套房子都租给你。如果你只用400平米,他就租相邻的两间给你。
写字楼的这种模式,包括地下车位,在我们整个商业社会中都不存在太大的纠纷,也就是说“在地上划线”和“有没有墙”,对物权的行使并不造成任何影响,毕竟墙是可以随时造的。
真正限制物权行使、引起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卖售后包租商铺的开发商为了好卖,把商场切的太碎了,10平米的面积卖十几万,骗的都是底层劳动人民,指望靠这个铺子当家传宝贝。
这个10平米去掉5平米的公摊,在地上只能划一个2米*2米的方块,别说开饭店了,就算是“卖菜摊子”都嫌小。
另外只要是买商铺的,就知道一个基本规律,就是每个商铺都有自己的位置,你在大门口和在犄角旮旯,铺子的价值一定是天差地别的。而上面说售后包租之所以是骗,就是他切的稀碎的铺子在整个商场里,无论位置多偏,都因为承诺了“高额返租”而让买家无需考虑开发商的铺子的位置。
骗子(开发商)让你相信,你买的是一杯水的其中一滴,具体位置是无所谓的,反正也不需要你自己经营。
所以上面所有的这些内容,无论是“经营”,又或者是“虚拟产权”,在我们整个房地产体系里几乎是只字未提,以至于关于物权最重要的物权法
,和完全吸纳物权法的民法典,也是只字未提,说售后包租、虚拟产权会带来什么限制。
通过造法的形式,维护违法的售后包租开发商的利益
既然售后包租又被住建部禁止,又涉嫌刑事犯罪,但是20多年过去了,售后包租依然在国内大行其道,受害者一个项目都是数以千计(毕竟铺子面积贼小),连北京上海这种一线城市都难以幸免于难。
售后包租最厉害的城镇,是位于“锤律师头”的桐乡,当时有一个叫L的传奇人物,一个人就搞出一大堆的售后包租项目然后撒腿跑路了,而去桐乡
买售后包租铺子的受害者,遍布江浙沪。
正常的思维方式是,如果一种现象经常引起纠纷,就应该对其进行约束和治理,比如“长租公寓”,比如“p2p”,在暴雷之后这种商业模式就被做出种种限制,避免这种模式泛滥而更多的骗人,而售后包租最大的特点,就是他在“案发”之后是有一个具体的铺子的。
几千个普通市民,面对一个破败不堪(也可能如题目中所说B1、B2人声鼎沸)的商场,客观上就没有办法进行经营,而一旦引起矛盾,就成为地方政府、法院百思而不得其解的巨大难题。
有的业主想要退掉铺子,有的业主想要“拿回铺子”,有的业主想要合同承诺的租金,有的业主想要成立业委会,有的业主希望开发商坐牢,他们会想各种办法去维权,因为这种铺子一旦真的建成落地,经营不善,他就必然是卖也卖不掉,住也住不了,租也不能租,租金也收不到的状态。
而我们的法院就是想着各种法子进行“驳回”,为了给驳回找到理由,经过无数代的司法实践迭代,他们创造了法律规定,就是在物权法之外,他们通过自己对现状的理解,用口口相传、判决书遥相呼应的方式,实现了实践意义的判例法。
就是他们认为“虚拟产权”是没有物权法规定的权利的。
你既不能自己经营,也不能要回去,开发商经营成什么样就什么样,买到这个就是活该你倒霉。
但是同样的理由,无论是“车位”还是“写字楼”都具备,但是车位和写字楼就可以你自己使用,也可以出租,也可以委托给别人,也可以自己拿回来,大家都是虚拟的,没有法律规定“虚拟产权”不能这样那样,大家都有房产证,没有谁的房产证上只盖半个章,甚至整本物权法都没有“虚拟产权”这四个字。
仅仅是因为这个诈骗行为“屡禁不止”,所以我们为了消化这些受害人群,找到了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就是统统败诉就好了。
合理的解决方案:退房和购房人优先受偿权
要想解决售后包租问题,其实有很多可行的方案。
其一,由于售后包租多属于商品房预售层面,而商品房预售一定要经过住建、房管系统,住建系统是有义务也有责任在审批的时候,就不允许开发商把产权切割的稀碎——预售证上1000平米的面积,分割成100套房子,本身就是“售后包租”的标志,既然住建部自己禁止售后包租,又在预售层面允许切割成这样的面积,属于自己的规定自己都不遵守。
只要住建部规定,销售面积的最小单元的下限,结合目前已有的商铺自持面积(开发商不允许把所有面积全部销售),就可以相对有效的避免售后包租。
其二,在所有登记备案的范本合同中,明确注明售后包租的风险,这一点以南京为例:南京版本的购房合同的封皮下面第三页是一个“术语解释”,专门就讲啥叫售后包租。
虽然合同上有,依然有人压根不看,但是有总是比没有好的。
其三,银行层面,银行为什么敢给10平米的铺子办按揭贷款?甚至银行会给售后包租的铺子,开发商自持的那一半办贷款。
在这类实为“诈骗”的案子中,银行作为我们国家的钱袋子,常常也是受害者,因为切割的稀碎的铺子,通常是没有实力的开发商的所作所为,他们经营不善跑路之后,银行持有抵押权的面积很难拍卖掉,基本都会流拍:只要谁用眼睛看到这个铺子就不可能去买。
所以不管是银行还是购房人,都是在房子没盖好的时候“下单”,购房人可以说是被“高额返租”骗的昏了头,那么银行又不是第一次吃这种亏了,为什么不能吸取教训呢?
其四,如果不能阻断源头,就不该妨碍他们事后救济
大致来说,当灾难已经成型,就不得不进行“治理”。
售后包租作为一种十足的人祸,面对的都是几千户松散业主,要进行“统一经营”是有难度的,无论谁遇到都会很难。
大致上有三条半路:
一条是退房,把所有分割的商铺回收,成为一个整体。
一条是自营,就是让业主或者成立业委会、商委会收回经营权利。
一条是包租,就是延用之前的模式,继续进行统一经营,但是要把租金降下来。
最后是半条不是办法的办法:拆迁,或者说粗暴一些就是炸了,大部分售后包租的商铺,炸成一块平地之后,把地卖掉分钱都比一直放在那要强。
退房路线最大的障碍是来自法院,也是2001年的规定本身就有很大毛病。
法律规定,开发商不得售后包租,他的意思是开发商不可以卖房之后再租下来。开发商多聪明啊,这么多骗子骗了二十年,不约而同的相当既然我自己租是违法的,我就弄个皮包公司租,不就合法了吗?
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是两个合同,所以你和开发商买房,但是和皮包公司签包租合同,一旦包租合同不能兑现,只是你和皮包公司之间的问题,和开发商就没关系了。
于是当业主找开发商退房的时候,法院说不能退。
业主找开发商要租金的时候,法院说跟开发商没关系。
开发商名下持有自持的商铺,至少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皮包公司下面啥也没有,就把业主的路彻底堵死了。
从住建部的立法层面,应该禁止的是开发商用第三方公司“包租”铺子,至少把范围扩大,而不是缩小,这个bug应该尽早补上。
从法院层面,应该普遍的支持开发商对售后包租的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而不是让他们互相独立:客观上就是不独立的,如果是互相独立的,没有人会去买。
退房的路线,我们可以调整的bug,除了应该让租金有连带责任之外,就是把“买卖合同”和“包租合同”捆绑在一起,包租合同的租金不给,买卖合同就可以退房解除合同。
即便最终的结果是退房之后没钱执行,大不了破产,然后给10平米小业主购房款上的优先权,至于银行这种抵押权人的利益,让他劣后于业主,因为作为代表国家利益的商业实体,他们和普通老百姓的风险审查能力要大得多,自然就应该承担更重的社会责任。
业委会的路线,是适合一些还能勉强经营的商铺,开发商能拿到租金,但是不肯给小业主。遇到这种问题,需要解决的bug是物权法对于成立业委会的限制,去掉双过半(2/3)里面的面积要素,而只看人头不看砖头。
这样就给所有业主留下了理论上的生存空间:你经营不好就重新投票选出更好的经营者。
不把他们的路堵死,留下救济路线,否则难题最后都会回到源头,变成一个你想救都救不了的局面。在这里其实也不要太担心业委会自身的组织问题:这种商业项目的业主组织度,高于住宅。
在没有我说的以上这些大空话的基础上,我亲眼目睹的,少有的几次,几千人规模的维权活动,几乎无一例外是这种商业项目,比烂尾楼带来的灾难并不小多少。
至于包租的路线,有一些地方是通过找一家国企平台公司接管,重新订立契约,把租金降低。这个模式在实践中最大的难度,是找不到愿意干这个事儿的商管公司。
尤其是在大环境越来越差的这几年,经营商铺的管理公司,就是擅长做包租公的人才,是越来越难找。尤其是没有人愿意承受面对这种巨大的商业风险。
我们知道这些商场的命运,其实和经营者的水平存在很大的关系,不客气的说,这个领域的市场前景偏偏是巨大的。
如果想要消化这么多年,积累的“商场”烂摊子,可以说几乎每个城市都有不亚于烂尾楼楼盘一样多的售后包租“烂”商场,就需要大量的管理人来接管改善项目。
而一旦优秀的经营者参与到具体的经营了,整个商业氛围的改善本身也能一定程度上刺激经济和消费。
我知道也有人会说,随着电商的发展,商场这种落后的业态吃枣药丸。
如果真是如此的话,那就走最后的半条路:统统炸掉,改成公园,改成足球场,改成农田,改成大土坑:大土坑起码还能给野草生存的空间,给人类提供一点氧气。
售后包租的大楼壳子只能用来骗人。
为什么如今的商场,好像存在两个世界?
作者:徐斌来源:秦兵房产律师团

如今的商场,好像存在两个世界:楼上人烟稀少, B1、B2 却人声鼎沸,为何出现这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