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车辆导致事故发生时的保险赔偿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流公司作为一个应运而生的新型产业也日益壮大,许多的物流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提高运输效率,往往将集装箱车辆进行改装,以满足越来越大的货运量的需求。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流公司作为一个应运而生的新型产业也日益壮大,许多的物流公司为了节约成本,提高运输效率,往往将集装箱车辆进行改装,以满足越来越大的货运量的需求。殊不知这种改装行为不仅仅会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还存在着保险赔偿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即当一些物流运输公司的车辆存在承保之后对车辆的加装、改装情形的,必须通知保险公司,若没有尽到通知义务,在因该改装、加装行为而导致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许有人会质疑,在保险合同中的相应条款如未向被保险人释明,能否以未释明的格式条款免责无效进行抗辩,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该免责事由是由保险法直接明文规定,具有绝对的法律效力;
其次,在相应的保险合同条款中,该条约定往往并未约定在免责事由中,而是约定在被保险人的义务范畴之内,属于一般条款,保险公司并不需要尽到释明义务。
所以,当物流运输公司对于车辆确要进行行政部门允许的改装、加装时,必须通知自己的保险公司,并且保留相应的通知证据,以免在日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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