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欢刷B站视频的朋友们,不知你们是否有关注到一个现象:B站的鬼畜区经过了几次大型整改,以恶搞名人为生的UP主最近正默默转型,这些变化归根溯源可以牵扯到《民法典》。
《民法典》一出,很多鬼畜视频可能会涉及到侵权违法,让我们来看看这些鬼畜视频究竟可能触犯哪些法律条例吧~
01现行法中肖像权的相关规定
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肖像权,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既然有了肖像权,那么什么行为会被视为侵害肖像权呢?
现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指导意见可以看出,现行法律对于侵害肖像权行为认定的条件有两个,
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
二者缺一不可。
以营利为目的但是经过本人同意或者未经过本人同意但使用肖像不以营利为目的都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情形。
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02新出台《民法典》中肖像权的相关规定
新出台的《民法典》同样赋予了公民肖像权,同时《民法典》也对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进行了新的界定。
要理解新出台的《民法典》对侵害肖像权行为的认定,首先我们要先了解《民法典》对肖像的定义,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肖像的反映形式多样,并不局限于影像、绘画等,只要能够让肖像权人被不特定的人识别即可,《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根据新出台的《民法典》规定,侵害肖像权不再以是否存在营利目的为认定标准。
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都属于违法行为。
新出台的《民法典》对公民肖像权的保护力度变得更强,现在随处可见的各种UP主将公众人物的肖像制作成恶搞视频及表情包的行为和现在流行的P图、AI换脸行为等在《民法典》正式施行后均可能被认定为侵害肖像权。
03结论
那么是否意味着使用他人肖像已然成为法律禁区,只要未经他人同意,均不能使用他人肖像呢?并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所以诸如在课本上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作为教材的、新闻报道时使用他人肖像的、公安部门张贴含有犯罪嫌疑人肖像的悬赏公告等使用他人肖像行为的,均不会被认定侵犯肖像权。
既然恶搞行为可能会涉及到违法,是不是意味着B站鬼畜区要凉凉了呢?不是的,法院有“不告不理”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没人起诉你,就万事大吉,举个例子吧:
所以不要随便恶搞别人,小心接到律师函警告!
B站鬼畜视频或被认定为侵权?民法典肖像权解析
作者:钟骏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喜欢刷B站视频的朋友们,不知你们是否有关注到一个现象:B站的鬼畜区经过了几次大型整改,以恶搞名人为生的UP主最近正默默转型,这些变化归根溯源可以牵扯到《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