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套路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从2018年1月1日起,发票有了自己全新的套路。如果我们不弄清楚,轻则不能用该发票列支成本,重则还会面临处罚。 1.

从2018年1月1日起,发票有了自己全新的套路。如果我们不弄清楚,轻则不能用该发票列支成本,重则还会面临处罚。
1.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后果
如果不遵守前述规定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具体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2.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选择正确的编码如实开具
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开具的,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构成虚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处罚,具体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7项不用发票也能入账的业务
根据相关规定,有7项业务不用发票也可以入帐,具体包括:
1)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表列支)
工资薪金支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b)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c)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d)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e)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f) 劳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部分职工福利费(收据列支)
如:职工困难补劣费,只要是能够代表职工利益的决定就可以作为合法凭据,类似的还有如以货币形式按标准发放职工的各项补贴(如独生子女补贴)、救济费、安家费、葬费、抚恤费、探亲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劣。
3)社保费用、工会经费
取得社保缴费凭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支付违约金
非价外费用违约金,具体的依据应包拪: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5)罚款支出
专用收款收据 或行政事业性收据。
6)农民取得的农作物损坏补偿
对他们取得(由纳税人支付)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在取得此收入时未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不需要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可以凭赔偿协议与付款凭证迚行财务处理。
7)支付给境外企业的劳务费用
如果设计行为全部发生在境外,则不需要在中国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此不需要正式发票。不过,应提供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支付外汇证明、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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