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作为中国最早设立的国际仲裁机构,贸仲在积极应对防疫工作的同时,专门设立“共克时艰,玉汝于成---抗击疫情法律风险防范专栏”,欢迎和鼓励各行业仲裁员、专家发挥专业所长,积极研究,提前谋划,为各行各业抵御疫情法律风险、有序复工复产献计献策。我们希望将专栏办成一个重大疫情公共卫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观点的公益性平台,共同为推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贡献法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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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二、疫情下影视行业主要法律问题解答
问题3:电影撤档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疫情爆发后,几部春节档电影的制片方先后宣布“撤档”,即在合同义务履行期限前解除了与院线的影片放映合同。由于疫情的发展,如果影片仍照常上映,不仅票房无法保证,还会给公众健康和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在部分地区,停止可能引起人群聚集的文化娱乐活动,也是政府的要求,并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落实。因此,放映合同的合同目的在近期内,尤其是对影视行业重要的“春节档”已无法实现,制片方选择撤档属于合同的法定解除,无需对院线方承担法律责任。当然,除个别制片方外,更多的制片方可能与发行方、院线方协商变更了合同,重新调整了影片的上映时间。
问题4:电影撤档之后,发行保底协议能否解除?
尽管疫情客观上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疫情并不必然导致制片方和发行方之间的发行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发行合同并不当然得以解除,其能否解除、是否有必要解除,更多取决于协议的具体约定、履行的可能性和双方的意愿。
首先需要关注发行合同中对于影片上映时间的约定,该约定是否存在弹性。如果发行合同签订时影片档期尚未最终确定或者确定在一段时间范围内,则只要后续重新安排的上映时间仍在发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撤档本身并不必然违反发行合同,也就不存在违约责任。当然,即使有确定的上映时间,如果双方仍对票房持乐观态度,愿意继续履行协议,也可以视情况修改协议,变更影片的上映时间。
实践中,保底发行合同中的保底金额是依据正常上映情况下的票房预估,这其中的重要因素包括了档期是否在节假日(包括寒暑假)、档期的时间长短、档期内竞争影片的情况、档期与电影题材是否有特别联系等。春节档影片撤档后重新上映,一方面已经错过春节的黄金档期,另一方面即使后续疫情得到控制,但观众对于人群聚集的娱乐活动的态度仍存在不确定性,更换档期后的票房很难与春节档相比。保底发行合同继续履行,发行方可能会承担较大损失。
以欢喜传媒公开的《囧妈》保底发行合同为例,协议约定保底票房为人民币24亿元,保底方横店影业需要最少支付保底发行价格人民币6亿元;如果票房超过人民币24亿元,超出的部分将按照35%和65%的比例在欢喜传媒和横店影业间进行分配。也即,如果按照该保底协议,无论最终电影总票房是否达到人民币24亿元,发行方横店影业都至少需向欢喜传媒支付人民币6亿元。
如果因为疫情的原因,继续履行发行合同的保底条款对于发行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较理性的处理方式是对保底条款进行修改,降低保底金额或取消保底,并对重新上映的时间进行评估和调整。如果制片方执意执行保底条款,发行方很可能会以情势变更造成显失公平为由主张合同变更或解除。
问题5:制片方在解除放映合同后,单方面通过线上放映,需要赔偿院线方损失吗?
对于院线方而言,春节档电影全部撤档带来的损失是多方面的:第一,直接的票房损失。院线方的收入主要基于电影票房,疫情导致电影撤档,院线方将直接损失春节档这一全年第一大票仓;第二,影院为了准备电影上映投入的前期成本,例如:宣传投入、场地、人力、物料准备等;第三,影院因为电影撤档,还可能面临与第三方合同(例如广告合同等)的违约问题。
此次《囧妈》放弃院线发行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首发,院线丧失的不仅是该电影的春节档票房,甚至可能是该电影的几乎全部票房。那么院线是否能向制片方主张赔偿损失?
需要明确的是,制片方解除发行合同和放映合同,然后同互联网平台签订线上发行合同,是应当区分看待的两个行为。单就因为疫情撤档而言,首先要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判断疫情(不可抗力事件)是否使放映合同丧失了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如果确无法继续履行,无论是基于合同的法定解除,还是违约后基于不可抗力免责,制片方均无需对院线方承担法律责任。而单就线上发行而言,片方作为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选择何种渠道发行,完全属于自由处置著作权的范畴,在法律上并无瑕疵。
在判断制片方是否应对院线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公平原则。如果院线方同意解除放映合同且承担了因撤档造成的损失,是基于对该电影未来仍会通过影院发行、放映的合理信赖和期待,而这种信赖和期待建立在长久以来的交易惯例、行业惯例上,甚至双方沟通撤档时还有过明示或暗示,那么后续制片方单方面通过互联网平台发行,就会给院线方造成了一定的信赖利益损失,当然也还存在一些实际支出的损失。如果院线方提起诉讼或仲裁,尽管制片方对于原放映合同的解除或无过错,但仍有可能根据公平原则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问题6:电影撤档前已经产生的宣发费用或因撤档增加的宣发费用应如何承担?
首先,要看发行合同中是否对电影档期调整前已产生的宣发费用,或因撤档增加的宣发费用如何分担具有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制片方因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调整档期,原则上应由发行方自行承担该等费用。但如果仅是档期调整,并不涉及发行合同解除,双方也可以秉承公平原则和共担风险的合作精神,充分协商,合理分担相关费用,在最终结算时进行调整。
问题7:重新选定上映档期需注意什么问题?
首先,应注意电影片源的保密。对于撤档前已交付院线且未能完整取回的片源载体,在撤档和重新定档上映期间,存在泄露风险,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将电影片源认定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的先例。如出现泄密问题,应做好证据的保全和收集工作。
其次,调整票房预期,合理安排档期。影片重新上映,势必面临同其他原定上映影片的档期冲突,票房、排片的竞争可能更加激烈。加之疫情的后续影响、各方对票房预期的变化、二次宣发的再投入等,各方应进行充分、合理的评估,并通过沟通妥善解决,并以书面协议的形式对达成的共识加以固定。
问题8:影视剧拍摄“停机”能否归因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
在疫情期间,许多影视剧项目的拍摄工作都被迫停止,原因如下:第一,工作人员在疫情期间的主观要求;第二,因为疫情导致拍摄所需的场地、设备、出行无法协调,人员不能到位;第三,各地方政府发布停工通知和疫情防控措施(限制群体性聚集活动);第四,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和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共同发布《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
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属于行业协会,其发布《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不属于行政行为,但是结合疫情本身的危险性,以及影视剧拍摄行业普遍受到协会的管理约束的实际情况,即使在一些在疫情程度较轻以及政府并未发布相关停工文件的省市进行的影视拍摄活动仍然会因为行业自律而暂停。由于不可预料和不可控制的事件导致拍摄工作停止,可以根据具体项目受停机影响程度的不同,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解决相关争议。
问题9:制作方签订的场地、设备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解除并要求退还租金?
如果制片方已履行租金支付义务,要求出租方返还租金,只能通过解除租赁合同实现。制片方能否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作为解除租赁合同的理由?
第一,在租赁合同法律关系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租赁标的是双方缔约的主要合同目的,双方对于承租人出于何种具体目的使用租赁标的可能并不进行详细约定。如果承租人已经履行了租金给付义务,而出租人也如约交付了租赁物,则双方的主要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因此,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否则制片方以其不能以某种特殊用途使用租赁物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存在较大争议。
第二,租赁合同的磋商、签订时间对于判断是否属于“不能预见”具有重要影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关于新冠疫情期间停止影视剧拍摄工作的通知》、地方政府对于复工时间的限制、地方政府限制群体性聚集活动的政策等,哪一项公布后使得出租人和承租人能够预见疫情风险,不再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定免责事由,也存在争议。
第三,对于租赁期限较长的租赁合同,如疫情结束后仍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较难证明其在剩余的租赁期限内不能完成相关工作。疫情结束后,制作方仍需继续制作该影视作品的,其也较难证明租赁期间具有不可替代性或继续使用场地、道具开展拍摄工作仍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第四,如果在租赁期限内,因为疫情,双方已商议降低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的,可以视为双方已经预见疫情风险并作了安排。承租人再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较难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支持。
问题10:制作方签订的场地、设备租赁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延期使用或调整租金?
如果制片方希望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是否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延长使用期限或调整租金?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势变更”的审查标准同样非常严格。但如果诉求变更合同而非解除合同,则不用证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能够证明继续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即可。当然,合同履行中的重大变化必须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这仍是先决条件,所以仍需要注意租赁合同的磋商、签订时间与疫情之间的关系。当然,最终能够实现何种变更,需要法院或者仲裁庭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问题11:剧组“就地解散”和“原地待命”分别面临哪些合同履行层面的风险?
受本次疫情的影响,各影视剧组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停止拍摄活动,但是停止拍摄并不等同于“就地解散”。在完成场景搭建、人员就位的情况下,解散后再重新组建剧组成本巨大,部分剧组因此选择“原地待命”,等疫情得到控制后直接复工。无论是“就地解散”,还是“原地待命”,剧组均需注意相关法律风险。
剧组“就地解散”并不当然产生各种合同解除或履行期限延后的法律效果。对于合同的解除或变更,各方应当及时进行协商、沟通,签订解除或补充协议。相较于“就地解散”,选择“原地待命”的剧组需要食宿安排、疫情防控,因这些工作增加的成本如何分担,也需要尽早形成书面约定,以便安排。
在影视娱乐行业,包括导演、演员等在内的主创人员可能档期排期密集,场地、道具等的使用期限也可能受到后续使用者的影响。在疫情消除之后,在先的劳务、租赁等合同经过协商变更可能会继续履行,但在后的劳务、租赁合同可能也已至履行期,难免出现直接冲突。在先合同的延期并非在后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演职人员因档期冲突或场地、道具出租方因排期冲突导致未按时履行在后合同的,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建议制作方一方面及时修改、调整拍摄计划与方案,在停拍期间做好相应准备工作,尽量缩短恢复拍摄之后的拍摄时间,并及时与档期紧张的演职人员沟通确定后续履约安排。演职人员、场地、道具的出租方也要主动与在先合同、在后合同的签约方加强沟通,尽可能相互理解,实现顺利衔接。
问题12:疫情结束可以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演职人员仍因担心疫情拒绝履行,能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在影视剧拍摄合同中,受疫情影响的常见情形为因停工、隔离等防疫政策导致合同暂时不能履行。但在政策允许恢复正常拍摄的情况下,不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演职人员因为主观的恐惧拒绝履行合同,将构成违约,且不具备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制作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针对性建议
(一)关注并严格遵守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关于疫情防控的方针政策。违反规定,擅自开展经营活动而导致出现聚集性疫情,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行政、刑事责任。
(二)如认为新冠疫情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保留相关证据。通知时间是否及时、通知内容是否准确、证明材料是否充分、通知形式是否适当等因素,将直接影响通知的法律效果。
(三)结合法律和非典时期的司法政策、案例等进行分析,对于不同的合同,疫情既可能属于不可抗力,也可能适用情势变更,也可能均不适用,不可一概而论。对于具体解决路径,应结合具体案情、商业目的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做好复工的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对场地、设备、人力的提前安排。需要对正在履行中的合同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当及时进行,以确保复工时各方排期妥当。
(五)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作为免责事由,其适用条件相对苛刻,不确定性较大。起草影视相关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时,应结合交易特点,尽可能细化相关条款,列举各种情形的处理方式,增加合同的可操作性及可预测性。
新冠疫情下泛娱乐行业法律风险应对报告——影视篇(下)
作者:邢科科 王亚西 廉成赫 武悦 朱梦璇 尹子尤 肖俏来源:元合律师事务所

前言: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业都在本职岗位上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全力以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