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0年6月,王某男与张某女恋爱。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王某男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形式给张某女转账75笔,合计7万余元。其中,大部分数额为100元到1000元之间不等,超过1万元的有2笔。而张某女亦通过微信等方式转账给王某男86笔款项,共计6万余元,数额从0.01元到1万元不等。双方在互相转账中,均涉及数笔的520元、1314元、5200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二人于2020年8月至2021年10月共同居住生活。2022年1月,两人分手,同年5月,王某男以张某女向其借款为由,将其诉至昌吉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张某女返还借款本金5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互有转账,大部分为一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且含有部分特殊意义金额,系双方在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一种方式,且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生活起居支出向对方转款也属生活中的正常现象,王某男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就借款事宜达成合意,主张民间借贷证据不足,判决驳回王某男的诉讼请求。王某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昌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王某男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亦未提交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证据,因此双方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本案双方互相转账,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和表达爱意,系情侣之间的共同支出和赠予行为,属于恋爱期间自愿的财产性付出,不属于借款,一方分手后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偿还,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情侣之间520元、1314元、5200元等表达感情的特殊意义的转账,分手后一方以借贷为由请求偿还的,法院不予支持。情侣间为避免分手后因财产混同而产生纠纷,恋爱期间应保持财产的相对独立性。若发生借款事实,出借人要及时留痕,在转账时表明款项性质为借款,保存好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债权凭证等具有一定证明力的证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同居期间发出的红包,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作者:赵丽丽来源:昌吉中院

案件回顾 2020年6月,王某男与张某女恋爱。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王某男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形式给张某女转账75笔,合计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