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包销溢价如何分配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 甲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乙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2011年下半年,甲公司在A市开发建设了8幢商品房。

【案例】
甲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乙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2011年下半年,甲公司在A市开发建设了8幢商品房。2012年年初,甲乙两公司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商品房包销合同》,合同约定如下:乙公司包销甲公司开发建设的8幢商品房,包销价格为10000元/㎡,乙方提成5%,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乙公司即开始销售。由于该地块附近即将新建大型商场,消息一经传开,房价上扬了30%,乙公司包销的商品房卖到了13000元/㎡,且销量良好。甲公司见状欲收回该商品房,便发通知函告知乙公司解除他们之间的包销合同。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并要求甲公司支付预期的3000元/㎡溢价。双方诉至人民法院。
【疑问】
甲公司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解答】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商品房包销作为一种新型的销售形式,被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开发商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所接受,但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确常有纠纷发生。针对本文案例,各地法院并未确立统一的裁判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导致出现不同的审判结果。
我们知道,在商品房包销期间内,包销人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策划、销售商品房,并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合同盖章、办理所有权过户等的配合,获取相应收益。由此可以看出,包销人与开发商之间是一种代理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被代理人可以随时解除代理关系,所以如果商品房包销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得任意解除合同,开发商是有权解除该包销合同的。那么合同解除之后,包销人对于销售的溢价是否应当返还给开发商?
智仁律师对此也参考了大量的司法裁判案例,就当前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内部对该问题的判决标准也不一致,智仁律师建议,法院应当统一裁判标准,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下,将溢价合理分配,平衡开发商和包销人的利益。在法院出台相应裁判标准前,作为律师应当建议当事人约定商品房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时的利益及风险调整机制,并对此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尽量不要给法院留下任意解释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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