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看到这样一个新闻:快递员小于丢了一件快递。在联系了寄件人之后,小于得知这个快递中是一块价值一万多元的手表。昂贵快递没了,小于选择了报警,民警很快赶到了快递站点,后,一起查询了站点内的监控发现,是一只黄褐色的小狗跑进站点,叼起一个快递后慢悠悠地离开了。
经过辨认,小于不仅确认了被狗叼走的就是他丢失的快递,而且还认出了这条狗。并且很快就在隔壁店铺屋檐下的狗窝中,找到了这只狗。虽然找到了狗,但是快递并不在狗的身边,于是,小于就在站点周边开始搜寻。连续3到4天的寻找,依然没有找到快递的踪迹。
不得已,小于只能自己赔了这笔钱,但小于又觉得自己很委屈,怎么快递放得好好,怎么还丢了呢?据小于说,隔壁那家店主经常投喂这条狗,并且特地还为它搭了个狗窝,这算不算是汪星人的主人呢?是否可以分担一部分损失?
我们先按下不表,看看笔者检索到的已经判决的相关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的某一天,年过八旬的李大爷在一苗圃基地附近骑车遛弯时,两只流浪狗从一旁突然窜出,不停追着李大爷扑咬。受到惊吓的李大爷在逃离大狗的过程中,左下肢摔伤至骨折,经入院治疗8天后出院。一个月后,李大爷因肾病再次入院,2022年12月李大爷因脏器官衰竭而去世。
李大爷的家属认为,李大爷肾病的复发以及后续的死亡与狗的追咬有直接关系,于是找到经常喂养流浪狗的A公司,到法院起诉了A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李大爷因骨折产生的治疗费,以及因肾病住院期间的50%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被告A公司辩称,流浪狗并非公司饲养的,只是员工小张出于爱心偶尔投喂流浪狗,该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流浪狗的行为更是与公司没有关系。此外,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大爷摔倒受伤及后续死亡与公司或者流浪狗所谓的危险行为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庭审中,也有村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表示,平时遛弯时涉事犬只经常从苗圃的院子里跑出,追赶行人。另一村民徐某称,当时两只狗是从苗圃的铁栅栏大门里边冲出来追赶李某,李某侧身倒地,之后便起不来了,并表示在这遛弯的老人都知道,有两只狗老是在这条道上“劫道”。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该狗虽然原本是流浪狗,但公司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流浪狗对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并客观上“看家护院”,追咬路人,因此法院认定A公司事实上豢养了涉事犬只,对于老人受伤一事负有责任。李大爷在骑车遛弯时被涉事犬只追逐并摔倒受伤一事具有高度可能性,故A公司对于老人受伤一事负有责任。
但就家属认为李大爷之后两次肾病住院及死亡与流浪狗有关的主张,因家属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李大爷家属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6.3万元。
判决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A公司员工在工作地点长期、定点投喂流浪狗使其定居化,A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对此具有管理责任,明知此事却未予以阻止,也并未对狗采取任何管控措施,该行为给苗圃附近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的干涉及影响。故对于该流浪狗在投喂地点追咬路人造成损害的,A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延伸:
遗弃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也规定了,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在现实生活中,主要存在3种情况:
情形一:被遗弃的流浪狗伤人,原主人承担侵权责任。
情形二:没有饲养人的流浪狗伤人,管理人应当担责是否对流浪狗构成了实际控制管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情形三:流浪狗在小区内伤人,可视为物业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要求相关负责人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无过错归责原则: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此外,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危险动物的饲养责任: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可能会饲养藏獒等烈性犬或者蛇、鳄鱼等危险动物作为宠物,这对周围人的人身健康是存在威胁的,因此民法典对此作出了最为严厉的责任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危险动物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一律承担全部责任,没有免责事由。
最后,我们回到开头说的那个案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所提及的“动物饲养人”认定,对于流浪狗,出于善意喂一两次没有问题。但如果长期喂养,使流浪狗对喂养者产生依赖,在特定范围内聚集,就构成了事实上的喂养关系。虽然小于现在还未诉讼,但根据相关的法条及案例,店老板很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结语:
看到流浪动物,许多小伙伴都会出于善良本性,予以投喂食物或者帮助汪星人、喵星人们做个爱心小窝,然而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长期生活在特定区域之中。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
因此,在定点投喂人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豢养关系情况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定点投喂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是合理的。所以,大家在养可爱的喵星人、汪星人之前,一定要想清楚,并且做好承担责任的准备,不要让他们成为“流浪者”,也希望大家能够“用领养代替购买”,给在外流浪的小可爱们一个温暖的家。
流浪汪星人造成他人损失,谁来承担损失?
作者:康亚红来源:公司法探

最近,笔者看到这样一个新闻:快递员小于丢了一件快递。在联系了寄件人之后,小于得知这个快递中是一块价值一万多元的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