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实务认定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实务认定 涉毒案件历来都是国家查处、打击的重点。《刑法》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实务认定
涉毒案件历来都是国家查处、打击的重点。《刑法》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实务中涉毒罪名较多,刑罚更是可至死刑。事关生命,笔者结合承办案件,浅谈几点意见,希望对实务中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认定有所帮助。
1、案 情 简 介
“2019年,吴某某等人以养猪为名在某县偏远山区租赁废弃养猪场准备大量生产麻黄碱贩卖牟利。后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将该团伙抓获,在该养猪场内查获溴代苯丙酮、盐酸、片状氢氧化钠、甲卡西酮等涉毒物质。后查明吴某某等人不知生产涉毒物品中有甲卡西酮成分。”
2、法 律 分 析
根据案情吴某某等人涉及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有:
1、《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第一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四)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2]12号) “八 关于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范围本意见所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指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品种目录所列的麻黄碱(麻黄素)、伪麻黄碱(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碱(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碱(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甲基麻黄素)及其盐类,或者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碱类物质的药品复方制剂。
3、实 务 分 析
通过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分析可以看出,吴某某主要涉及的罪名为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基于何主观心态下,实施何客观行为,生产了何物质。
1、从案例查获的物质来看仅有制毒物品而无毒品
如案例所述,公安机关在涉案养猪场内虽然查获了大量的溴代苯丙酮、盐酸等多种物质,但这些物质均属于原料、配剂。这些物质通过化学反应才能生成甲卡西酮,甲卡西酮进一步经过化学的拆分、还原才能得到麻黄碱和伪麻黄碱,而麻黄碱(素)仅属于可以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而非毒品本身。
2、吴某某仅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客观行为
从案例可以看出,吴某某等人虽然生产出的物质中含有甲卡西酮成分,但依照其知识程度、生产条件及掌握技术,根本不可能提纯出毒品甲卡西酮。本案中出现的含量极低的甲卡西酮物质仅是制造麻黄素的一道工序的伴生物,不同于毒品甲卡西酮本身。
3、吴某某仅有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主观故意
从抓获后吴某某等人供述及庭审情况来看涉案人员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生产的物质中含有甲卡西酮成分,甚至有人根本就没听说过甲卡西酮,该团伙聚集在一起就是为了生产麻黄碱,其仅具有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素的主观故意,而无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主观故意。
综上,笔者认为吴某某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而非制造毒品罪。涉毒案件事关生死,对于制造毒品罪与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的适用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证据才能准确定罪量刑,确保实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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