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被退票后的追索权(二)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案例】 B公司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行为C银行,汇票金额为10万元。后该汇票由B公司转让给D公司,D公司又转让给E公司。汇票到期后,持票人E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

【案例】
B公司持有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行为C银行,汇票金额为10万元。后该汇票由B公司转让给D公司,D公司又转让给E公司。汇票到期后,持票人E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该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D公司的签章前后不衔接构成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并出具退票理由书。
持票人E公司向D公司行使了追索权,D公司向持票人E公司清偿了汇票金额并取得上述汇票及相关凭证。后D公司向A公司和C银行行使再追索权遭到拒绝。
【律师分析】
(二)D公司主张再追索权时,除了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外,对于利息部分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本案中,D公司向E公司履行了清偿责任,支付了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及相应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在汇票的追索权过程中,持票人所能主张的利息只能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即时本案的持票人E公司向D公司主张了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D公司也同意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但一旦追索权上升到法院阶段,法院所保护的仅仅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专门针对汇票追索权利息规定的利率,即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
所以,智仁律师在此也提醒各位企业家,若您不是最终的持票人,当持票人向您主张追索权时,要特别注意利息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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