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质及其在实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在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上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其实质为刑民法律责任的竞合。
刑民交叉案件在实务中主要涉及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两大方面。实体问题是指刑民界限问题,即某一案件事实所涉及的究竟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究竟是运用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评价还是运用刑事法律规范进行评价的问题;程序问题主要是指刑、民法律关系审理时的顺位问题(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或是刑民并行),以及刑、民判决间的“预决力”问题、刑事法律关系对民事行为效力的影响问题。
二、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实体问题
在对刑民界限问题进行判断时,主要涉及到刑法谦抑原则的理解和运用、法秩序统一性的问题、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冲突等。
(一)刑法谦抑原则的理解和运用
刑法谦抑性又称刑法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只有当某一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用其他法律规范已无法制裁或无法实现预期效果的情形下,才应适用刑法进行评价。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适用刑法对行为进行调控应当具有适度性和最后性,它要求我们面对能够通过民事、行政法律规范调处的社会纠纷,尽可能的对刑事法律规范进行限缩解释,以减少刑法的打击范围。
(二)法秩序统一性的问题
不同法域之间的违法性判断是必须保持统一还是应当具有相对性、甚至彼此独立,是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基于“违法一元论”的违法性判断立场,对某一行为的评价应在全体法秩序统一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违法性判断,不同的部门法之间在违法性判断上产生不同的立场,不利于发挥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引导、指引作用,进而引发人们的行为混乱。
合同有效性能否阻却刑事违法性,是该问题是在实务中的一大争议,最典型的案例莫过于“帅英骗保案”。1998年和2000年,帅英为其母亲在中国人寿投保康宁终身保险,根据保险条款,只有7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者方可投保该险种。而98年帅英第一次为其母亲投保时,其母亲实际年龄已满77周岁,但其在97年时将其母亲户口档案中的年龄修改为54岁。
两次投保时,帅英均就上述年龄问题向保险业务员询问,被告知按照户籍登记情况填写即可。案发后,帅英称其母亲80大寿时,保险公司业务员还曾到场祝贺。2003 年帅英母亲过世,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渠县分公司根据双方康宁终身险的约定进行理赔调查;同年,帅英修改其母入党申请书上的年龄作为理赔凭证提交保险公司,获得27 万理赔金。后中国人寿四川省分公司收到举报称帅英母亲年龄造假,经初步核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仅侦查一天便宣告破案。
该案的争议在于,保险法设置了不可抗辩条款(第16条),即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解除合同,一旦超过两年保险人未行使解除权,该保险合同便成为不可争议的合同(本案两份保险合同成立均已超过两年,应承认其效力)。但是该不可抗辩条款与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在适用上存在冲突,即面对上述纠纷,究竟应该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规制的问题。
有人认为,刑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对罪与非罪的判断应当依据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即便保险合同有效,依然不影响投保人构成保险诈骗罪。而且,保险诈骗罪的着手是以投保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为标志的,故而帅英再次修改理赔凭证是其获罪的主要原因。
然而,如果认为投保人依然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实质上相当于否定了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意义,因为即便保险人丧失了合同解除权、合同依法有效,但投保人并不能据此提出理赔请求,否则便涉嫌保险诈骗犯罪。如此一来,不仅破坏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更是对法律承诺的背弃,使人们丧失了对法律的信任和忠诚。
(三)形式判断与实质判断的冲突
甲公司拥有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自己不愿开发,而乙公司正想购买土地开发。甲乙双方协商,甲以6000万元的价格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于乙。因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转让,故甲乙双方决定共同成立一家新公司,甲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占股30%,乙公司以现金或其他财产入股,占股70%。公司成立后,乙公司以股权收购的方式将甲公司股份收购,支付对价6000万元。问:双方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主观主义刑法的逻辑顺位,刑罚的基础在于行为人对法秩序的敌对态度,上述案例中,双方的主观目的在于规避相关法律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于乙公司,并在该目的的支配下实施了设立公司、收购股份的客观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故构成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客观主义刑法的逻辑顺位,刑罚的基础在于外在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害结果或危险状态。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仅从客观方面来看,与基于合法目的而设立公司的外在行为无异,因此很难去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怀有不法目的,故而不能做出否定性评价。
通过对比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在判断刑民界限问题时,应坚持如下思维:首先进行形式要素判断,即客观行为本身是否具有不法性,如客观行为本身与合法行为无异,就不再探究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否则容易造成司法的恣意;在客观行为本身具有不法性的前提下,再去进行实质性判断,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不法目的、是否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总之,处理刑民交叉问题不仅在于技术问题,更在于思维方式问题、理念问题。不仅要有入罪思维,更要有出罪思维,能够非罪化处理的纠纷,尽量交由民事规范调整。
刑民交叉案件若干问题的探讨(上篇)
作者:曹萌萌来源:京师豫见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本质及其在实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同时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并在案件事实、法律关系上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其实质为刑民法律责任的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