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小王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负责联系需要申请贷款的客户。在工作过程中,他发现有一些客户不符合公司发放贷款的条件,比如征信有问题、无担保等。
于是,小王开始大量收集这类无法正常贷款的客户信息,并通过微信和QQ和客户联系,目的是让客户误以为只要找小王申请贷款,贷款就能成功发放,只是客户需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支付佣金给小王。
然而,等客户将佣金支付给小王后,小王就开始以各种理由推脱,客户的贷款最终根本无法申请下来。
最终,公安机关认定小王共诈骗4名被害人,合计诈骗金额45600元。
02辩护策略
1、鉴于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具有网络诈骗、诈骗在校学生的从重情节,辩护律师说服了小王认罪认罚。
2、将争取全部被害人的谅解作为突破口,争取从轻处罚。
由于小王诈骗的4个被害人均是通过网络联系,且4个被害人都在不同的省份,如何联系上这些人,如何取得其谅解,以及小王可能因此负担的高昂差旅费等,都是辩护律师需要考虑的问题。
最终,辩护律师通过直接联系被害人、联系被害人在当地报案的派出所民警、委托当地律师当面处理的方式,成功联系上3名被害人,承诺将被诈骗的款项通过银行转账退回,3名被害人也同意签署并邮寄书面谅解书。由于被诈骗过,第4名被害人非常谨慎,拒绝电话沟通。在检察院出具量刑建议后,法院开庭之前,辩护律师仍然坚持和最后1名被害人做沟通,最终通过被害人所在学校联系上了被害人家属,并委托当地律师当面支付现金的方式取得了谅解书。
最终,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争取到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的刑罚是轻于检察院在没有被害人谅解情节下的建议量刑的。
3、主要辩护观点:诈骗金额不足5万,仅构成数额较大,应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即,若小王诈骗的456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话,量刑在3年以下,若被认定为数据巨大的话,量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则如何认定45600元的性质至关重要。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7)(以下简称“湖北省量刑指导意见”)第(七)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即,诈骗金额达到5万元的,量刑起点才是3年以上。
03本案裁判分析
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大部分辩护观点,并且认定了案件具有网络诈骗、诈骗在校学生的从重情节,但认定诈骗金额45600元属于数额巨大,最终对小王判处3年2个月有期徒刑。
辩论律师认为,法院在判决书中将45600元认定为数额巨大有待商榷。
04判决评析
(一)本案诈骗行为的量刑情节
1、本案具有网络诈骗、诈骗在校学生的这两个从重情节,且诈骗金额在四万以上不满五万元,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在三年到四年的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五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万元不满五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2、本案具有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的从轻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20条: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罪行轻重、赔偿数额、赔偿能力、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一般不应超过4年;
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二)法院不应将诈骗金额45600元认定为数额巨大
1、湖北省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5万元才是数额巨大,本案应适用湖北省的量刑指导意见,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法院认定45600元属于数据巨大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具体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即,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诈骗金额超过3万,就是数额巨大。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权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且在湖北省量刑指导意见第(七)诈骗罪中,明确了数额巨大是5万元。
则本案应适用湖北省量刑指导意见,而不是适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湖北省量刑指导意见并不冲突。
本案中,湖北省的量刑指导意见没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冲突,正是来源于最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授权,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才有权依法结合湖北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湖北省区域内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3、湖北省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了诈骗金额在4万以上5万以下的,且具有网络诈骗、诈骗在校学生的从重情节的,只是提高量刑起点,并不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本案具有网络诈骗、诈骗在校学生的这两个从重情节,且诈骗金额在四万以上不满五万元,则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在三年到四年的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但不能反过来说量刑起点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就是直接认定为数额巨大。
4、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有利于被告人的适用原则,本案也应适用对被告人有利的湖北省量刑指导意见。
本案中,法院虽然充分考量了对小王有利的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等从轻量刑情节,但将小王未达到数额标准的犯罪行为以数额巨大的情节定定罪量刑,就会造成其从重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和最终刑期的延长。
每一个犯罪行为都应该根据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来定罪处罚,犯罪情节的正确认定更是犯罪行为人得到公正判决的基础,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量刑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
作者:蒲燕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01案情简介 小王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主要工作内容是负责联系需要申请贷款的客户。在工作过程中,他发现有一些客户不符合公司发放贷款的条件,比如征信有问题、无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