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指在共同担保中履行担保责任后的担保人,对其他担保人享有追偿的权利。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变化着手,立足于《民法典》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简要分析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问题。
前情提要
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一直是实务争议很大的问题。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到《物权法》,再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作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
失效
《担保法》共同保证中,保证人可以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在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情况下,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失效
《物权法》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混合担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关于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的相关规定是存在一定变化的,即根据现行有效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来看,在遵循《物权法》规定之下,除约定外,原则上共同担保人之间不可以相互追偿。但《物权法》已经失效,然《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依然有效,这也会导致实践中存在适用争议问题。下面我们来看现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一、《民法典》中未明确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392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并未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本条款规定了保证人向债务人的追偿权,并未规定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规定了共同担保人可以追偿的情形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理解为,共同担保的担保人之间原则上相互不能追偿,除上述例外情形,也就是遵循了私法自治原则,对于共同担保的保证人的追偿权以约定优先:
1.担保人之间约定了可以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按照约定追偿;
2.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3.担保人之间虽未约定相互追偿或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视同担保人之间形成连带债务关系,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进行追偿。
从以上规定来看,似乎《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在某些方面与“前情提要”中已经失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有相同的部分的,但《民法典》和《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该规定更加明确化了。
本文旨在提醒作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共同担保人要注意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建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能约定的事先约定明确,避免发生事后追偿难的窘境。
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
作者:臧红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是指在共同担保中履行担保责任后的担保人,对其他担保人享有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