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承诺书常常只规定了一方的义务,且只有承诺人一方签字或盖章。这种情况下承诺书能否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定呢?
案例一(2021)粤03民特1433号
基本案情
区某因与深圳某科技公司因劳动争议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科技公司向其支付2020年年终奖人民币6500元。科技公司反驳:1.区某在离职承诺书签署之前早已知悉其没有2020年度奖金的事实,未提出异议;2、承诺书由区某签名确认,不存在胁迫的情形。仲裁委认定《离职承诺书》为格式条款,在承诺书中并未列明结算工资的明细及具体金额,故支持了关于年终奖的仲裁请求。科技公司不服,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审理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离职承诺书是否为格式条款属于事实认定范围,科技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最终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请求。
案件分析
本案关键证据是《离职承诺书》,从裁定书中无法了解该承诺书具体内容,根据常见的离职承诺书来推断其内容可能涉及保密、禁业条款、或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或薪资争议的声明,且承诺书应由承诺人即区某一方进行签字。劳动仲裁委认定该承诺书为格式条款,在双方对条款内容理解出现争议时从不利于条款提供者的角度进行解释,说明即使只有一方签字,承诺内容仍可能构成格式条款。
案例二(2021)苏1181民初2096号
基本案情
江苏某银行与某服饰厂订立《借款(信用)合同》,另有四公司为其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第一段载明:服饰厂已在银行贷款人民币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敞口210万元,我自愿作为其债务加入人与(其)共同偿还所欠银行债务,并自愿接受《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的约束,承担与借款人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承诺书》第二段载明:本承诺书适用于服饰辅料厂在银行的现有借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以及本承诺书出具后在银行的新增加的全部借款和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上述《最高额流动资金担保借款合同》涉及的借款在承诺书出具前,已经全部出借给被告服饰厂(现金400万、承兑汇票210万),并由服饰厂在2014年期间全部偿还完毕。服饰厂于2015年及2019年分别又向银行借款共计297万,因服饰厂未能清偿,银行将服饰厂及四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四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如按原告主张,被告四公司在承诺书签名的行为系加入一个金额不限、期限不限且尚未发生的债务,既不符合常理,也显失公平。原告在其他诉讼案件也提供过与本案《承诺书》类似的证据,故可认定该《承诺书》第二段的内容为原告银行制作的格式条款,原告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就该格式条款采用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且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最终法院未支持银行将四公司列为连带清偿人的诉求。
案件分析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原告在其他诉讼中也提供过与本案相类似的证据,法院据此认定该《承诺书》为格式条款,由此可见认定承诺书为格式条款的证据与认定合同为格式条款的证据并无区别。
案例三(2021)苏0507民初276号
基本案情
王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合同》约定王某向房产公司支付定金2万元,并在2020年10月支付房屋首付款24万,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在签订认购书之前,王某签订了《承诺书》。承诺书载明因为其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办理相关的房屋及网签贷款手续的所造成的损失及法律后果由王某自行承担且王某自愿承担违约责任。2020年10月王某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首付款24万,房产公司告知王某因缴纳社保未连续满两年,所以没有购房资格,无法签订正式的合同。王某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首付款,并双倍返还定金。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本人出具的《承诺书》,可证实在原告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已知晓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及规定,并承诺若因个人原因致无法网签及贷款,损失自担。该承诺书中已对上述减轻或免除被告义务的格式条款进行字体加粗以特别提示,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并且另由原告手写摘抄该重要内容,证明被告已对上述格式免责条款向买受人尽到其合理提示并明确说明、告知的义务,条款合法有效。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原告理应自担因此造成的损失,被告有权没收其所交定金。最终判决房产公司返还首付款,未支持其返还定金的诉求。
案件分析
《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被告房产公司在让王某签订《承诺书》是时对格式条款进行了字体加粗特别提示,并要求王某手写摘抄该重要内容,尽到了提示义务,《承诺书》合法有效。
综上,虽然承诺书仅有一方签字较为特殊,但在司法实践中《承诺书》与合同一样,同样适用《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在证明《承诺书》为格式条款时要提供与条款制定者同其他主体签订的《承诺书》或类似证据。在制定、提供承诺书时要采用字体加粗等方式进行提示,也可要求承诺人对重要内容进行抄写,确保承诺书内容合法有效。
承诺书可以成为格式条款
作者:王劲松来源: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

依照《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承诺书常常只规定了一方的义务,且只有承诺人一方签字或盖章。这种情况下承诺书能否适用格式条款的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