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物业是联系社区、业主双方的重要桥梁。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以其市场化、专业化及精细化的管理模式,成为社区治理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发挥发挥物业服务在社区治理最后100米的“大管家”和“办事员”作用,上海闵行法院特开设“法眼看物业”系列专题,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广大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等不断提高诚信意识、契约意识和法律意识,助力物业服务从对“物”的管理和维护,转变为对“人”的服务和关怀,为构建和谐新社区保驾护航。
案件背景
一场大雨致使张女士居住的小区楼道外墙渗水,见物业迟迟不肯维修,张女士不堪忍受并自掏腰包进行了维修。事后,张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要求其从维修资金中支取费用“报销”,然而物业方拒绝了张女士的请求,并表示要走正规程序才能启用这笔钱。于是,双方就维修资金能否“报销”发生了下面这场争执......
法官释法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如何使用?
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在性质上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其使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本案中物业公司并非承担维修费用的义务主体,所以业主要求物业公司从维修资金中直接支取费用来支付维修房屋费用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维修资金的使用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其使用要经过严格的决定程序,即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的形式决定。
任何情况下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使用维修资金吗?
但是也有例外。《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在紧急情况时可以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这里的紧急情况指的是发生自然灾害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共有部位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功能遭遇重大影响等情形。
此时提高修缮效率则成为首要的价值取向。最后,对于业主的知情权,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定。无论业主大会、业委会还是物业公司都应当将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予以定期公布。
物业维修小锦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一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业主可以“报销”维修资金吗?
作者:张志远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编者按 物业是联系社区、业主双方的重要桥梁。近年来,物业服务企业以其市场化、专业化及精细化的管理模式,成为社区治理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