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领了款,拒不腾房怎么办?

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偶尔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后,以补偿金额低、合法面积有误等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的义务,造成政府无法及时拆除被征收房屋。

政府征收房屋过程中,偶尔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后,以补偿金额低、合法面积有误等各种理由,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的义务,造成政府无法及时拆除被征收房屋。
本人作为行政法领域的专业律师,经常碰到政府工作人员咨询这类问题。今天,我就这类问题的解决路径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一、处置思路
2015年5月1日,新修正的行政诉讼法生效施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作为行政协议,正式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协议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只允许行政相对人作为原告,行政机关只能作为被告。当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腾房交地义务时,行政机关不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虽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但该规定是2011年1月21日施行,自2015年5月1日起因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已不能针对被征收人不履行补偿协议提起诉讼。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属于行政决定,不能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未按照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履行腾房交地义务,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被征收人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处置步骤
被征收人拒不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腾房交地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处置:
1.书面催告被征收人腾房交地
被征收人未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地的,签订补偿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协议催告书》,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或者交出被征收土地的义务。
2.作出履行行政协议事先告知书
被征收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搬迁腾空义务的,签订补偿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履行行政协议事先告知书》并送达给被征收人,详细告知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被征收人享有陈述、申辩权。
3.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与申辩
被征收人收到《履行行政协议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当对被征收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经复核,被征收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的,不予采纳;能成立的,应予采纳。
4.作出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
经复核,被征收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能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并告知被征收人有权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决定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前,应当书面催告被征收人履行《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规定的义务。
6.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未对履行行政协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又未按照《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履行腾房交地义务的,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履行行政协议决定。
被征收人对履行行政协议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且维持《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的,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复议决定或法院裁判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履行行政协议决定。
7.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行政裁定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机关提交的强制执行《履行行政协议决定书》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并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外,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8.依法组织强制腾房交地
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后,可以制定强制腾房交地工作方案,依法组织强制腾空并拆除被征收房屋,或者强制清表并平整被征收土地。行政机关强制腾房交地前,应当通过拍照、摄像方式固定土地房屋的现状,全面腾空屋内物品,对屋内物品进行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屋内物品,并房屋拆除后及时书面通知被征收人领取物品。被征收人领取物品的,应当办理物品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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