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答复的“非本”和“不存”如何选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笔者案: 信息公开中关于“非本”和“不存”答复的判断,早有高人发表过精讲文章,笔者本人都觉得非常受用。但实践总能进化出新招式,让纠结的还归于纠结。

笔者案:
信息公开中关于“非本”和“不存”答复的判断,早有高人发表过精讲文章,笔者本人都觉得非常受用。但实践总能进化出新招式,让纠结的还归于纠结。鉴于笔者在政府信息公开业务的“非本”和“不存”答复中也经历了不少的纠结和选择,今天就抛砖引玉,跟大家分享笔者在“非本”和“不存”中如何选择的一点心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以下称“不存”)和“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以下称“非本”)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及《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六)(七)项规定。
看条文理解起来不够具象,还是画个图显得清晰明了一些

通过上图,是不是觉得“不存”和“非本”的答复根本没有什么好纠结的,判断路径so easy。但是,在笔者接触的具体案例中,发现“非本”和“不存”的纠结仍然普遍存在,纠结主要集中在:
1.政府信息既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又经查找不存在的,答“非本”还是“不存”?
2.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有什么风险?
3.职责有争议且信息不存在,能否同时适用“非本”和“不存”?
针对以上纠结,我们先来看这样一个案例:“申请人向K区政府申请获取‘A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K区政府查找档案确认,其未制作、未获取和保存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K区政府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函协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复函该信息不存在。”
这就是一个看起来既可以答复“非本”又可以答复“不存”的申请,具体如何选择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
1 判断现有证据更支持哪种答复
答复“非本”的关键在于职责的判断;答复“不存”的关键在于能否对信息“不存”进行充分说明,故如何选择就要看现有证据更能支持哪一种答复。
选择答复“不存”需要满足的条件

选择答复“非本”需要满足的条件

2 判断哪种答复的社会效果更好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仅是追求一个“不败诉”,还要追求正确引导,消除误解。仍以前述案例为例,若现有证据既能充分支持答复“非本”又能充分支持答复“不存”,那么二者之间无论如何选择,都会是一个“不败诉”的结果。
但是,如何答复能有更好的社会效果则需要根据信息的情况予以判断。

又或者

3 特殊情况方能既答复“非本”又答复“不存”
脚踩“非本”和“不存”两条船的尴尬主要是受理机关不敢拍着胸脯说“该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而该信息又确实由其他机关获取并保存。此种尴尬一般来源于《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仍以前述案例为例,作为K区政府,房屋拆迁及补助、补偿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不属其职责范围事项,其在实际工作中亦未制作、获取和保存该类信息。但由于《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关于房屋拆迁及补助、补偿费用公开主体的规定陷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尴尬局面。

对此,K区政府选择的答复只能是将信息的状态予以客观陈述,“不存”特指的“本机关不存在申请人所申请获取的信息”,“非本”是要引导申请人向实际获取和保存该信息的机关提出申请。该种答复虽然显得立场摇摆且旗帜不够鲜明,但因答复内容与基本事实保持了统一性,在复议和诉讼阶段,该答复均得到了支持。
即便如此,笔者在此还是要郑重提示:“非本”和“不存”在理论上是截然不同的两种答复,除非极其特殊的情况,针对同一个信息不建议既答复“非本”又答复“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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