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典型案例是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的“活教材”,也是指导司法实践、促进司法规范的“指南针”。市三中法院公众号开设“海瑞析案”栏目,将选取司法审判实务中的典型案例、疑难案例,对其案件特点、裁判思路、法律适用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同时,也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参考,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6月,周某与冯某到浙江务工,务工结束后,冯某向周某借款4500元并出具借条。
2021年4月29日,周某带着借条原件到冯某处讨账。冯某认为务工期间二人共同开支的2000元生活费未用完,应从4500元中扣除550元,于是向周某实际还款3950元,但周某不同意该意见,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周某趁冯某不备收回了借条原件。
2022年2月,周某依据收回的借条原件捏造冯某因子女上学生活费开支向其借款4500元且未进行还款的基本事实,向当地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冯某偿还周某借款本金4500元。
2023年6月11日,周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检察院认为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由民间纠纷引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裁判结果
市三中法院依法对周某提起的虚假诉讼进行再审,认为周某单方捏造民间借贷的案件基本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企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系虚假诉讼行为,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进行司法制裁。遂撤销原判并改判驳回虚假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对周某虚假诉讼行为罚款1000元。
海瑞析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本案中,法院考虑到案件由民间纠纷引起,涉及金额较小,遂对周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惩戒。法官提醒,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切莫贪小便宜弄虚作假。人民法院对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有权对行为人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款!虚假诉讼不可取
作者:尚豪来源: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编者按 典型案例是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的“活教材”,也是指导司法实践、促进司法规范的“指南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