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案大治理 | 定制的窗户不满意能自行卸货吗?

来源: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私人定制的整套窗户 送货上门时却不满意! 此时自己强行卸货 合同能解除吗?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小刘与某装饰经营部签订《系统窗合同》一份,定作总价43880元的窗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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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定制的整套窗户
送货上门时却不满意!
此时自己强行卸货
合同能解除吗?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小刘与某装饰经营部签订《系统窗合同》一份,定作总价43880元的窗户。5月,小刘付款28880元,双方约定货到现场付款10000元,余款5000元安装完毕后付清。
6月,某装饰经营部向小刘供应窗户并安排师傅安装,但因窗户开扇弄反等问题没有安装成功。8月,某装饰经营部再次向小刘供应窗户,小刘认为窗户有划痕、质量不符合约定,某装饰经营部则认为小刘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余款。双方协商未果后,小刘堵路、报警并自行卸货,要求装饰经营部重新定作窗户安装后再将所卸窗户拉回。
双方产生争议后,小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卸货构成自助行为,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某装饰经营部返还加工款28800元、运费1000元及双倍定金。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刘的卸货行为是否构成自助行为。本案中,小刘认为窗户存在质量问题时,双方尚能通过微信进行沟通,不属于情况紧迫的情形。加之窗户作为大宗货物,较难运输、装卸,小刘作为非专业运输人员,对窗户进行卸货、放置家中,明显超出了合理措施的范畴,且自行卸货导致窗户的质量是否符合约定更加难以认定,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故小刘的卸货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自助行为
最终,法院判令某装饰经营部支付小刘运费1000元,驳回小刘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四)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活中,遇到购物不付款、吃霸王餐、交通事故后意图逃走等情况,限制其离开并立即报警,都是典型的自助行为。在承揽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定作人如果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应当及时与承揽人沟通、协商,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到本案,小刘认为定作的窗户不符合质量要求,可以要求某装饰经营部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等违约责任,其自行卸货并闲置窗户没有法律依据,且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法官在此提醒,合同双方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出现争议后应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积极协商,促成交易;协商不成,亦应理性处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 辑:赵品轩
校 对:夏 蕾
审 核:孙彩萍
来 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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