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则》释义第四十七条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已于2014年12月4日公布新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新规则》将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规则使用者更好的理解适用规则,北仲将于2014年12月8日起通过北仲网站和微信平台逐条推送《新规则》释义,欢迎广大读者关注!
第四十七条裁决作出期限
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释义】本条规定了裁决作出的期限。
裁决作出期限,在实践中也称为“案件审理期限”,或“审限”,是对仲裁庭审结案件的时间要求。仲裁规则之所以对仲裁庭作出裁决、审结案件的时间期限予以明确,一方面在于提升仲裁程序的透明度,使当事人对于仲裁案件将在何时审结有所预期;另一方面也在于督促仲裁庭及时推进案件程序,提高审理效率。裁决作出期限的起算点是“组庭之日”,即仲裁庭组成之日,仲裁庭组成的时间就以发送给当事人的“组庭通知”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但是实践中由于一些特殊情况,这些特殊情况可能来自于案件、来自于当事人,也可能来自于仲裁庭,导致无法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这个时候就需要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适当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由于高效是仲裁的一大特点和优势,因此北仲在对仲裁员的培训中都会特别强调仲裁庭应当尽量减少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并且对于延长审理期限的案件,机构都会有专门的关注和提示,以便督促仲裁庭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案件审理和裁决书制作。从北仲的实践情况来看,大部分案件都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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