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从点点滴滴,对大至行业的商业模式、小至企业的日常经营、乃至每个人的日常起居,都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和规范。例如,《民法典》第七编取代了2010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用95个条款对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内容涵盖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等主要内容。
虽然《民法典》第七编是在《侵权责任法》基础上进行的补充完善,但更加紧跟时代发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侵权领域新情形,在借鉴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侵权责任制度做了必要的补充和完善,更加明确了日常生活工作中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例如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对车辆挂靠经营情形下产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承担的规定,是《民法典》基于司法解释对《侵权责任法》的新增条款,也对该情形下的风险承担问题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一、立法沿革
事实上,2009年颁布、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责任法》并未有任何对车辆挂靠经营引发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这是因为车辆挂靠经营本身并非法定行为或关系,而是行业内的约定俗成,是经行业发展和从业者实践创新而出现的产物。挂靠这种经营模式不仅出现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中,也有工程挂靠施工、医疗资质挂靠、船舶挂靠经营等,但究其实质均是具有一定经营资质的被挂靠单位向不具备资质的挂靠人在一定时期内有偿或无偿让渡其经营资质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有些会因法律禁止而被禁止,有些则因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在一定情况下被司法实践认可,比如车辆挂靠经营。
有鉴于此,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审判实践中多有争议的车辆挂靠经营情形下产生交通事故的风险承担进行规定,也在之后多年的审判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随着《民法典》的出台及生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三条则被《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修改为: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民法典》的出台是否意味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说法,“对于现有司法解释仅需调整个别条文的,拟通过一揽子修改决定的方式,及时为各级法院提供裁判指引,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主要规定并不与《民法典》的规定相冲突,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仅需进行修改、删除或调整部分条文,该解释本身依然有效。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颁布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正是这样操作的,该决定第二十四条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该《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条款与《民法典》进行衔接,并删除了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等被《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修改取代的条款。
二、条文解读
《民法典》1211条对挂靠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的规定并非新增,而是延续了之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又进行了以下补充和完善:
1、在之前的部分司法裁判中,法院认为在挂靠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挂靠人为侵权责任主体应承担侵权责任,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11条则改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不再区分侵权责任主体;
2、《民法典》第1211条删除《司法解释》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这一前提,以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要求。
由于在实践中以挂靠模式从事道路运输的情况非常普遍,但这种模式因缺少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指引并涉及多个主体,更容易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引发纠纷。然而,纠纷一旦发生,因挂靠关系仅存在于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的协议之中,对受害人而言具有隐蔽性,往往在法院实体审理时才可能被发现,此时若还需要受害人变更请求并且对其关系进行证明,则有可能引发诉累,同时也可能因受害人举证不能而导致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根据《民法典》1211条,受害人不仅不需要额外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甚至交管部门在事故认定时就可以认定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增加了被挂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减轻了受害人主张赔偿的难度。这样的补充完善可以理解为是立法对于道路运输挂靠经营模式更为严格的约束和规制,同时也是对由此引发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更高保护。
三、对实践的影响
道路运输中的挂靠经营,是指个人将其出资取得的货车或客车挂靠在运输企业名下,并以运输企业的名义办理机动车营运证件,从事道路货运或客运等经营活动的行为。对于道路运输行业而言,《民法典》对车辆挂靠经营情形下产生交通事故风险承担进行的规定,则对被挂靠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被挂靠企业接受车辆挂靠的,应当对该车辆有无从事运输活动的能力进行核查和负责,进一步控制风险;在事故发生时,被挂靠企业也不能再以与挂靠人的协议、有无收取管理费等主张免责,从而减少了被挂靠企业拖延审理时间、主张规避责任的可能性。可以预见,日后在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中,挂靠模式的采用将更为谨慎,管理将更为规范。
对于司法实践,虽然《民法典》针对车辆挂靠经营的责任进行了规定,使得执法部门和审判部门在判定责任时更加明确,裁判依据更加充分,论证逻辑更加严密。但是《民法典》毕竟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可能也不应当对于某一个特定的点进行过于详细的规定。因此,诸如责任判定后的具体划分、赔偿的标准等这些对审判适用更具有实质指引性的关键内容,还留待更加有针对性的法律或司法解释进行填补明确。
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更多新型模式的出现也会对行业监管、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带来全新的挑战。例如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中无车承运人模式的兴起,以及无人驾驶的应用和普及等等。举个例子,我们从国外的行业实践可以发现,无人驾驶最为容易应用的场景之一为道路货物运输,但根据车辆自动化程度的不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也将有所不同,届时,无人驾驶汽车的生产者、研发者等都有可能成为责任的承担主体。而新的责任承担主体的引入也将对《民法典》所确立的责任承担模式提出挑战,不仅需要考虑更多的具体情形,更需要引入技术人员参与等级和标准的确立,甚至参与立法;与此同时,新型模式的出现也将对立法工作和审判实践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参考资料:
[1]杨立新.《民法典》对侵权责任规则的修改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0,04.
[2]张鲁 . 挂靠车辆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 西南政法大学 2012.
[3]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 蹄疾步稳 全力推进民法典贯彻实施[J].中国审判,2020,1(17).
《民法典》对车辆挂靠经营中责任承担的规定
作者:行业法律研究中心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引言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从点点滴滴,对大至行业的商业模式、小至企业的日常经营、乃至每个人的日常起居,都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