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海涵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概念、审核标准和相应的解决方法,今天海涵小编重点介绍一下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中较为常见的“关联方资金占用”。
一、“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含义
“关联方资金占用”指的是控制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占有从属公司资产或者拖欠从属公司资金及贷款。具体来说常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占用公司的货币财产,如从公司借款、通过决议令公司为关联企业担保等;二是间接占用公司非货币资产,如通过关联交易获取公司的产品、服务或其他财产,但不向公司支付相应对价,导致公司账目上形成大量应收账款。实践中如果拟挂牌或上市的企业以及已经挂牌、上市的企业仅为集团公司或公司族系里的被控制公司,则集团内对其有控制权的公司,就容易利用该项控股权,将挂牌、上市企业募集到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抽出作为他用,进而侵害社会上大量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无论是主板上市还是新三板挂牌,对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审查都比较严格。
二、新三板系统对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则进一步强调:“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如果在实际执行中预计关联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简单说,新三板系统并不禁止“关联方资金占用”,但要求履行严格的披露义务。而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如果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股转系统公司则会根据“程序合法、内容合理、交易必要”这样的原则进行审查。这里介绍一个企业在挂牌过程中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解释及披露的情况。
嘉宝华(430679)在寻求挂牌新三板时,被新三板系统指出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形,并被要求请主办券商和会计师核查资金拆借发生的具体原因及其必要性,履行的程序及其合规性,资金拆借的清偿情况,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还有针对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生产经营的情况作出说明。
嘉宝华后来做出如下回应: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由于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单一,报告期内公司的母公司从整个集团资金需要的角度进行资金的调度,未特别考虑与公司拆借资金的必要性因素。在公司股权结构单一、母公司集团式经营的情况下,在集团的范围内调拨使用资金有其合理性,但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资金财产作为开展经营业务获取利润的资源,并以其财产对股东和债权人负责,从合规性的角度判断,此种资金拆借属不规范的行为,但由于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股权结构相近且相对单一(实际控制人直接、间接持股比例居绝对控股的地位),公司经营业务需要的资金也能够得到控股母公司及时的调剂,因此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对公司经营业务的开展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未造成严重影响。2013年11月15日公司股东大会已通过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以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包括资金的拆借将按该制度的程序进行审批。最近一期期末所披露的被关联方占用的款项已于2013年末之前由关联方归还公司。
总的来说,不管是货币性资金还是非货币性资金都是企业正常运营的重要保障。虽然从结果看,拟挂牌/上市公司存在的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并不必然造成对投资者的重大不利影响,但是挂牌/上市公司在挂牌/上市前后都应尽量避免关联企业占用本企业资金的行为,规范运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联交易之“关联方资金占用”详解
作者:海涵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昨天海涵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基本概念、审核标准和相应的解决方法,今天海涵小编重点介绍一下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中较为常见的“关联方资金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