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受托管理人身份竞合时应如何履行职责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债券会议纪要》)印发后,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问题获得了明确。但是,如果某只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同时以债券持有人的身份买入该只债券,或者以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身份,在其管理的一个或多个资产管理计划项下也买入同一只债券的,将产生受托管理人身份竞合问题,且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本文将尝试结合司法实践中涉及上述问题的裁判观点,讨论受托管理人身份竞合时的诉讼法律问题。
一、基本概念的厘清及利益冲突的产生
《证券法》(2019修订)确立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59条则明确了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范围。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是指在依照《证券法》(2019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订)、《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修订)、《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9号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的方式,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而设立的理财产品中,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对理财产品提供进行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的机构。如果上述理财产品资金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于债券的,则相应的管理人属于债券交易中的资管计划管理人。而债券持有人则是直接买入并持有债券的投资者。
《证券法》(2019修订)
第九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五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增信措施有效期内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或出现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的,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破产等法律程序,或者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
由于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并未禁止受托管理人直接买入债券,成为债券持有人,或通过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买入债券,受托管理人可能与资管计划管理人、债券持有人产生主体竞合问题,甚至可能产生利益冲突。
《债券会议纪要》印发前,在债券发行人发生债券本息兑付违约的情形时,一般由债券持有人或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表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原告,以债券发行人作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基于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的适格性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由受托管理人作为原告的债券违约纠纷案件较少。《债券会议纪要》明确,对于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剧受托管理人的利益冲突问题。例如,某一受托管理人同时为资管计划管理人时,依据《债券会议纪要》第2条第7款的规定,资管计划管理人也属于适格的诉讼主体,此时如果受托管理人未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而仅以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的,可能存在怠于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甚至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问题。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
二、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7.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诉讼地位。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债券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或者资产管理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典型案例梳理及分析
(一)受托管理人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身份发生竞合时,原告主张依据债券持有人的身份直接向债券发行人兑付债券本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案例索引: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初1462号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原告作为案涉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同时又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存在两种身份竞合。原告主张依据债券持有人的身份直接向债券发行人兑付债券本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法院观点:本案中,原告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作为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同时又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作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行使本次债券投资者即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存在两种身份竞合。现原告主张依据债券持有人身份直接向债券发行人即被告要求兑付本次债券本金和利息,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原告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简要分析:本案是为数不多的、涉及债券持有人身份竞合时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案件。但是,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并未直接就受托管理人与资管计划管理人身份竞合时,原告以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时,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问题作出讨论,仅简单论述了原告选择以资管计划管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适格。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可能包括:首先,本案被告并未从受托管理人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角度进行抗辩,故法院未就该问题进行分析。其次,即使存在原告同时作为受托管理人、资管计划管理人,为避免利益冲突应当优先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问题的,利益冲突问题本质上影响的是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而不对债券发行人产生影响。因此,原告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并不受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同时作为受托管理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时,存在身份竞合甚至利益冲突问题。在原告仅以债券持有人身份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能面临其他债券持有人主张原告未合理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侵犯其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问题。
类似案例:(2020)沪74民初1466号
(二)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身份发生竞合且存在利益冲突时,应当优先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保障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案例来源:上海金融法院官方微信
裁判要旨:受托管理人同时作为债券持有人时存在利益冲突,应当优先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受托管理人得知债券发行人重大不利信息后,在履行后续管理义务并督促债券发行人披露信息前,其自有的债权交易应当有所限制。
法院观点:某银行同时还作为涉案银行间短融券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和发行人的融资银行,其多重身份和多重利益之间构成利益冲突,其中应优先以主承销商身份履行后续管理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在利冲时,主承销商应做好利冲防范,建立完善风控和隔离制度并记录留痕,排除合理怀疑;得知发行人重大不利信息后,在履行后续管理义务查实并督促披露具体不利事项前,对主承销商自有债券交易应有所限制。
某银行在构成利冲时优先选择转让自持短融券,再启动短融券后续管理,违背诚信原则,具有主观过错,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考虑银行间债券市场性质、市场主体专业性特点及原告购入涉案短融券的交易特点等,案件判决某银行承担转让短融券本息损失范围内40%的损失赔偿责任,向财务公司赔偿损失2140万元。
简要分析:《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58条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本案中,某银行作为债券管理人同时持有了短期融资券,存在身份竞合问题。在案涉债券已经发生了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兑付情形的情况时,某银行向原告转让债券在先、披露债券风险在后,存在优先保障自己作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并导致债券买入方作为新的债券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问题。因此,法院酌情认定某银行在原告买入债券本息4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结论及建议
从现有的司法实践观点分析,当受托管理人同时作为债券持有人或资管产品管理人时,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该等利益冲突并不直接影响受托管理人仅以债券持有人或资管产品管理人身份提起诉讼时的诉讼主体适格性问题。但是,如果受托管理人并未遵循《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58条、《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第4条等规定,勤勉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并导致其他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的,债券持有人可以以受托管理人侵犯其财产利益为由,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五十八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处置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指引》
第四条 受托管理人应重视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在开展风险处置工作时,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披露。受托管理人应建立内部信息隔离及保密制度,防止相关人员利用获取的债券信用风险信息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债券市场秩序。
受托管理人同时作为债券持有人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作者:袁雯卿 许建添来源:金融争议观察

债券受托管理人身份竞合时应如何履行职责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通知印发,以下简称《债券会议纪要》)印发后,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