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有效参与

来源: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打破传统刑事诉讼格局,根据被追诉人自身的选择分化为合作程序和对抗程序二元并列模式。该制度的推行是刑事诉讼效率价值凸现的必然要求,更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行,打破传统刑事诉讼格局,根据被追诉人自身的选择分化为合作程序和对抗程序二元并列模式。该制度的推行是刑事诉讼效率价值凸现的必然要求,更是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律师的有效参与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成败关键,我国创设和引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正是基于这一现实需要。然而,刑事辩护率低、低效无效辩护突出、值班律师权利受限、执业保障不到位是目前存在的困境,也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我们应当立足我国司法现状,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不断探索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 值班律师 创设引入价值 功能定位 完善路径
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处罚令等简易程序、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等域外经验,我国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9月3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北京、天津等18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两年。经过两年的试点,各地总结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并为《刑事诉讼法》未来的修改与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近日,13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分组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我们注意到“值班律师”、“认罪认罚”等字眼被多次提及,并就有关权利和程序问题给予一定的表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大背景下,律师的有效参与问题尤其是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优化与重构成为当下社会热议的焦点,亦是未来实务界和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伴随着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新型律师种类,旨在提供一种“即时、初步“的法律帮助。[1]本文笔者从辩护人的角度,结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和困境,就值班律师制度创设和引入价值、功能定位、完善路径等方面谈谈个人观点,以期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一、值班律师制度创设和引入的价值
(一)程序分流解决“案多人少”矛盾,丰富完善法律援助体系
目前,我国刑事审判领域“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案件结构轻缓化趋势严重,究其原因不单是案件数量的增加,工作机制不合理、诉讼程序设计不科学也有紧密关系。从域外经验来看,“程序分流”是各国普遍的做法,在借鉴美国“辩诉交易”、德国“刑事协商”、法国“庭前认罪”等制度合理元素上,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创设多元化的刑事案件处理机制,我国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然而,如何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充分保障司法公平,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创设和引入值班律师制度成为改革过程中的必然选择。
“如果被控犯罪的穷人没有律师的帮助而直面其指控者,那么,公正审判这一高贵理想就无从实现”。[2]目前,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构成我国现有的刑事辩护体系,现实中,被追诉人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对于是否需要律师帮助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对法律赋予的权利很容易忽视。很多被追诉人不想请律师或请不起律师来为其进行辩护。法律援助辩护作为重要补充也只是针对特殊案件和经济困难的人给予无偿援助,适用的范围较窄,且申请程序复杂,相对于我国庞大的刑事案件数量,刑事案件辩护低下,律师参与度不高,导致被追诉人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值班律师制度的创设和引入则一定程度上有效弥补了上述空白。值班律师制度是由国家财政出资,不区分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和案件类型,指派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值班律师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司法救济制度,不仅丰富了我国现有的法律援助体系,而且可以有效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的公平。
(二)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真实性、自愿性”是认罪认罚制度良性运转的前提,“真实性、自愿性”不仅要求被追诉人个人意志自由支配,能够真实表达个人意见,而且还要求意志的表达建立在对自己犯罪事实、法律后果等充分认知的基础之上,否则,被追诉人的认罪为虚假认罪,丧失正当性存在的基础。从试点情况来看,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存在以下司法困境:首先,大部分被追诉人文化水平低,对于专业性和技术性较高的法律问题难以把握,无法从法律的角度对自己的行为给予准确的评价,只能根据个人浅显的认知来盲目的给自己的行为下结论;其次,司法实践中,关于被追诉人认罪的真实性、自愿性的审查大多是形式审查,法官多以“有无异议”、“是否自愿认罪”进行例行的发问,没有实质性的审查;再次,被追诉人相对于公检法人员处于天然弱势地位,大多数被追诉人被羁押于看守所,身心高度紧张,急于摆脱诉累,可能会一味迎合办案人员,违心的认罪认罚;最后,个别办案人员急于早日结案,利用信息不对称来欺骗、甚至威逼利诱被追诉人作出虚假认罪或唯心认罪。另外,值班律师的介入系被追诉人的申请而启动的,部分办案人员对值班律师参与持消极态度,有一定排斥心理,导致权利告知不充分,律师参与度低下,诉讼监督作用十分有限。
“被告人一旦认罪认罚,即意味着基本上放弃了辩护权,失去了无罪辩护的机会,也失去了法律所提供的正当程序保护。”[3]基于上述事实,我们认识到“简程序不减权利”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的初衷,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我们同样应当关注司法效益,司法的公正才是案件正当性的立足所在,否则冤假错案就会不断发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意味着被追诉人对自身权利的让渡和放弃,认罪认罚案件所适用的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一般省略掉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环节,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程序正义的减损,也增加了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将有效辩护权作为辩诉交易中被告人的一项重要宪法权利加以确认,其有利于保障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明知、理性。[4]借鉴域外经验,只有通过律师有效地参与,给予当事人专业的法律分析,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有更加客观理性的分析,才能避免盲目认罪。同时,律师的介入可以搭建被追诉人和办案人员平等协商的对话平台,加强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实现控辩双方在信息对称下进行充分的量刑协商,达到控辩的平衡,最大限度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值班律师功能定位“准辩护人”角色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律师的工作职责进行了列举式说明,工作职责限于提供法律解答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值得注意的是,《意见》中未明确说明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和出庭辩护权等实体性权利。试行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与被追诉人量刑协商后,通知值班律师到场,律师仅仅起到一个见证的作用,权利受限、职责不清导致律师并无法发挥有效作用。从目前试点地区情况来看,部分律师为了以后个人代理案件的便捷,更倾向于与司法机关“合作”而非“对抗”,明显违背于制度设计的初衷。被追诉人缺乏对值班律师的信任,更多人认为值班律师是扮演者“第二公诉人”角色,而不是法律帮助者,值班律师处于“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尴尬境地。
近年来,我国的律师人数不断增加,但是与我国庞大的刑事案件数量相比还是明显不足,且律师地域分布不平衡也成为制约“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的一个瓶颈。现有的司法资源保障普通程序的案件辩护尚且捉襟见肘,如果对所有认罪认罚案件都强行指派辩护律师则是很不现实的。认罪认罚案件大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简单,可能判处的刑罚较轻,对于这类案件应适当简化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我们应当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分配在被侵害法益更严重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死刑案件等。值班律师到辩护人的角色转变和定位是一个渐进式的过程,需要法律体系完善、律师人数增加、区域发展平衡等一系列配套政策的完善和发展,从试点经验分析,我们可以尝试一定程度上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的身份,同时赋予其实施合理劝服、理性协商等行为所必需的阅卷权等防御性诉讼权利。[5]
如前文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选择实际上源于被追诉人对自己权利的让渡,但是权利的让渡是有限度的,最底线就是要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如果剥夺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和出庭辩护权等实体权利,律师参与的效益则会大打折扣。首先,保障阅卷权有利于律师全面掌握案件证据材料,客观分析案件事实,对罪与非罪、罪轻罪重等方面进行精准的法律分析,从而为被追诉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帮助,只有当“信息对称”了,律师才可以与检察机关进行充分的控辩量刑协商,实现控辩平衡。其次,保障会见权,律师可以与被追诉人进行直接对话,能够更加直观的了解被追诉人的心理状态和真实意愿,从而确保认罪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信任的建立需要一定的过程,只有通过会见沟通,律师和被追诉人才能更深入的探讨案情,更客观对案件进行分析,从而让被追诉人做出理性选择。最后,出庭辩护权缺失存在天然弊端,庭前值班律师对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态度、案件事实、量刑协商、法律适用等问题有了较多了解,与被追诉人形成了一定信任关系,可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对检察人员的量刑建议进行充分的监督。另外,如果被追诉人庭审时希望律师介入,这样被追诉人只能重新委托律师辩护,反而拖延诉讼进程,违反认罪认罚制度追求诉讼效率的价值导向,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
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完善路径
从“有权获得律师帮助”到“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也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工作职责界定,选拔考评机制等配套制度的完善,更需要加强对律师权益的保障。《意见》的出台对上述问题给予初步的指导和规范,但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有些规定尚不完善。笔者认为,未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化改革,不断探索和完善律师有效参与路径。
(一)适当提高选拔标准,建立值班律师库
选拔一批业务水平高、职业素养好,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来组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库。我们应当设置一定的选拔标准,适当提高值班律师准入门槛。比如:执业期限3年以上,每年至少办理5件刑事案件;3年以内,未受过行业内部处分或行政处罚记录;3年内连续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
(二)量化考核标准,实施动态管理
值班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无法受市场竞争的制约,只能通过有效的监督、科学的奖惩机制来倒逼值班律师提高服务水平。我们可以采用当事人回访方式动态考核和每年定期考核方式相结合的方式监督律师工作,并量化具体的考核标准。比如落实“一案一卷”,每办完一起案件要将会见笔录、量刑意见等案件材料装订成卷,以备考核;制定律师工作评议卡,包含:工作时间、当事人满意度、有无违法行业规范行为、有无招揽案源行为等要素,被追诉人和指派机构对律师工作进行有效评价;将值班律师的履职情况纳入律师和所在律所年度考核及诚信记录中。
(三)加强律师权益保障,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是国家赋予律师的义务,势必会导致工作量的增加,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分析,业务量的增加必然要求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从目前来看,委托辩护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收入状况较国家补贴高出太多,为了提高值班律师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应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并创设必要的激励措施。例如:根据律师工作量、考评情况在对律师和律所年度考核中加分奖励;对在值班律师岗位有突出表现的应进行宣传和表彰,使其能够得到社会公众和本行业认可,激发工作热情。另外,派驻机构应当为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悬挂门牌标识,简化会见程序,保障值班律师执业的权益。
(四)规范运行体系,定期组织培训
我国律师资源有限,且分布不平衡,各地应当根据律师人数和案件数量,采用固定值班和轮流值班相结合方式,规范值班律师制度运行体系。另外,值班律师指派机构应当定期对值班律师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值班律师业务水平。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国家着力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努力使每一个公民都能平等的接受法律的审判,既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追求效率为价值导向,旨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只有健全法律援助值班制度,以有效辩护为指引,赋予值班律师“准辩护人”地位,充分发挥律师作用,才能真正做到“减程序不减权利”,最终实现“所有人的正义”。
注释:
[1] 韩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现状考察、制度局限以及法律帮助全覆盖》,《政法学刊》2018年第2期,第10页。
[2] 彼得·德恩里科.《法的门前》[M].邓子滨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 陈瑞华.《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理论反思—基于刑事速裁程序运行经验的考察》,《当代法学》2016(4)。
[4] 祁建建.《美国辩诉交易中的有效辩护权》,《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第126页。
[5] 吴小军:《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功能及展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视角》,《法律适用》201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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