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大部分人的交易习惯早已从线下的货币变成线上的支付,可能我们每天接触最多的就是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都是通过线上软件操作的付款方式,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二者后果可是大不同。微信红包更强调“红包”,根据民间习俗和生活常识 “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微信转账顾名思义是一种“账”,不具备“赠与”的意思,更多的是一种账务往来。我们通过下面真实案例更形象生动了解一下。
一、 真实案例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的区别成为案件焦点。王某与周某是好朋友关系,王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15000元,通过微信红包支付2000元。后双方的友谊小船翻了,关系破裂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偿还借款共计17000元。周某抗辩称上述款项均为赠与。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曾以微信红包和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某提供资金。由于微信红包有“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事实,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000元,最终认定是赠与行为,周某无需偿还。王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15000元,周某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王某就此曾作出过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结合案件事实最终认定性质为借款,周某应予偿还。法院判决周某偿还借款15000元,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法律解读
本案中,法院依据案件事实通过微信红包与微信转账的不同功能作用,结合日常生活方式和交易习惯作出判决,是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通常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通常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通常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建议
微信红包原则上被视为赠与,通俗点说就是属于“肉包子打狗”回不了头的。而反观微信转账在名称上就与微信红包存在明显的区别,往往优先认定为借款。但并不是说任何时候发红包都是赠与、微信转账就一定借款。这还要结合双方关系,交易背景,有无备注说明等。比如我们在使用微信红包作为购物支付方式时,就不是赠与,而是付款。微信转账在无法做出真实意思判断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所以日常中使用微信红包和转账时要认真细致,如有必要一定做好备注说明,清楚的表明此款项的性质和用途等。通常情况下我们如果是想要表达自己的祝福感谢赠与之意,最好选择微信红包;如果进行的是资金交易或借贷,这时候使用转账并明确备注用途更为稳妥。只有这样才能让你赠与红包的心意准确送达对方,让你转账的债务还能回得了头。
红包还是转账,你得慎重
作者:王甲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我们现在大部分人的交易习惯早已从线下的货币变成线上的支付,可能我们每天接触最多的就是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都是通过线上软件操作的付款方式,但从法律角度来看二者后果可是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