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狐公司”)诉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就《金玉良缘》等电视剧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判决飞狐公司胜诉。
本案由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孙黎卿律师、卫驰翔律师代理,两位律师提出了采用技术措施实施盗链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的代理意见,该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认定迅雷旗下的安卓手机端APP“迅雷影音”、苹果ipad端APP“迅雷HD”分别通过技术手段破解代码,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点播,侵害了“搜狐视频”网站的运营者飞狐公司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迅雷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判决要点:
1.定向搜索链接提供者具有较高的审查义务
本案中,被告迅雷公司主张其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迅雷公司提供的服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搜索方式是将电影作品名称制作成链接框,并通过一定的标准将这些链接进行分类排列
二、搜索是在特定的数据库中进行,搜索结果是被告事先制作的页面
三、提供电影作品的第三方网站是被告事先选定的,用户无法自行选择
因此,被告通过“迅雷影音”、“迅雷HD”软件向用户提供的搜索链接服务,并非基于系统技术自动生成而来,而是加入了被告对传播涉案电影作品的编辑和管理工作,向用户提供了定向搜索链接服务,在此情况下,就要求被告对所链接的第三方网站提供的内容是否侵权具有较高的审查义务。
2.未经许可的盗链行为视为对相关代码的分析破解
实践中,权利人将作品授权他人使用时,通常会约定使用的形式、范围、期限等内容,并会要求使用人支付相应的对价。本案中,迅雷公司在未取得涉案作品的权利人飞狐公司的许可,通过技术手段分析、破解“搜狐视频”的相关代码后私自取得涉案影视作品信息,使得公众无需登录“搜狐视频”,而是通过“迅雷影音”、“迅雷HD”软件即可实现涉案作品的在线观看,其本身是一种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理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法院认为,迅雷公司的行为扩大了涉案影视作品的传播范围,造成了权利人的利益损失,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同一公司在不同平台开发的APP盗播同一作品,被认定为两个侵权行为
本案中,针对迅雷公司开发的安卓手机端APP“迅雷影音”、苹果IPAD端APP“迅雷HD”分别盗播同一电视剧的行为,飞狐公司分别提起了诉讼,法院也最终分两案作出了判决,分别判令迅雷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法院认定同一公司在不同平台开发的APP盗播同一作品,属于两个侵权行为。
目前,权利人对于影视作品在OTT端的分销授权通常以接收终端划分,如按照电视机、电脑、机顶盒、PAD、智能手机等接收终端分别进行分销,并针对每个平台分别获得相应的对价。这是由于每个平台有相应的受众群体,每增加一个平台,作品在互联网中传播的范围也会相应扩大,权利人自然有权对于扩大的传播范围要求支付相应的对价。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于同一公司在不同平台开发的APP盗播同一作品的情况,通常只将其作为一个案件审理,仅在侵权情节上作适当考虑。
本案针对同一公司在不同平台开发的APP盗播同一作品的行为分别作出判决,有效地维护了当前影视作品网络分销授权的合理秩序,权利人对于作品网络传播范围的控制也得到了有力的保护。
本案意义:
当前,移动端APP盗链盗播的行为日益猖獗,大量的手机“聚合”软件大规模盗链视频网站的影视资源,使得网络用户无需登录视频网站、下载视频网站的手机客户端,即可直接在此类“聚合”软件中直接点播或下载。视频网站耗费巨资购买了正版影视资源,理应获得作品的传播利益。但“聚合”软件的盗链行为,使得作品所在的视频网站和手机客户端不能被用户点击和下载,几乎完全丧失了作品的传播利益。
众所周知,搜索链接的功能应当是引导网络用户前往被链接网站或客户端获得具体内容,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利益应当归于直接上传者而不是设链者。权利人通过对网络传播者进行授权,控制作品在互联网中的传播范围,并获得相应的传播利益。本案中,在移动端平台的范围内,迅雷公司开发的软件完全替代了“搜狐视频”移动端的播放效果,截取了本应属于飞狐公司的传播利益。如果允许这种非法的替代性行为的存在,飞狐将彻底丧失对于影视作品在移动端平台传播范围的控制,飞狐公司对于影视作品在手机端的分销授权也将会沦为空谈。
本案的判决明确了手机“聚合”软件盗链行为的非法性,揭开了此类软件所谓“技术中立”的外衣,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对于影视作品在互联网中的传播利益,相信本案的判决将有助于激励了影视作品的创作,对于我国网络视频行业的正版化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在“链接不替代原则”基础上更进一步,“迅雷”手机APP一审被判直接侵权
作者:孙黎卿 卫驰翔来源: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

2015年12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狐公司”)诉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就《金玉良缘》等电视剧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判决飞狐